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有效辩护,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链、主观故意、危害后果及程序合法性等多维度展开。

以下从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两大方向,系统梳理有效辩护策略:

一、实体辩护:否定犯罪构成或降低罪责

一、实体辩护:否定犯罪构成或降低罪责

1. 否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审查检验报告合法性: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如采样、送检、检测方法是否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报告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结论是否明确 。

质疑“两个足以”标准:即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若超标物质含量未达到“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涉案食品不属于《食品案件解释》第一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区分“滥用添加”与“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合法添加剂(如亚硝酸盐)属于“滥用添加”,应定性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轻罪);而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甲醛)则构成有毒有害食品罪(重罪)。需避免罪名升格 。

2. 否定主观故意(“不明知”抗辩)

举证合理注意义务:提供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证明已尽审查义务;若涉案食品外观、价格无异常,且行为人未逃避检查,可推定无主观故意 。

专业认知限制抗辩:中小商户或个体经营者因缺乏专业检测能力,无法识别微量有害物质,可主张“违法性认识错误” 。

3. 降低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性

拆分销售金额:剔除刷单、退款、自用部分,降低涉案金额;若金额接近入罪门槛(如10万元),可争取降档处理 。

避免加重情节:如涉案食品未流入校园、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或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可主张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质疑“后果特别严重”:若指控致人死亡或重伤,需严格审查病历、鉴定意见与涉案食品的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

二、程序辩护:排除非法证据与程序瑕疵

二、程序辩护:排除非法证据与程序瑕疵

查封扣押程序合法性:审查扣押清单、现场笔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见证人签字、超期扣押等瑕疵 。

检验报告排除规则:若检验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无对应检测方法却采用非标准方法),或行政机关未出具结论性认定意见,可申请排除该证据 。

三、特殊情形辩护策略

三、特殊情形辩护策略

1. “三小行业”(小作坊、摊贩、小餐饮)案件

情节显著轻微抗辩:主张无证经营或微量超标属于行政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争取法定不起诉 。

生存权抗辩:强调行为人系底层谋生,偶发违规且无主观恶意,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建议行政处罚 。

2. 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切割

区分个人与单位责任:若企业已建立食品安全制度,违规行为系员工个人疏忽,可主张单位不构成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

四、量刑情节的积极争取

四、量刑情节的积极争取

退赃退赔与修复社会关系: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赔偿消费者损失,可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若证据不利,可督促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如食品安全培训、第三方检测),以换取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从宽量刑 。

总结:辩护核心逻辑

总结:辩护核心逻辑

1. “降档”思维:从重罪(有毒有害食品罪)→轻罪(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行政违法→无罪。

2. “化整为零”:拆分金额、数量、情节,弱化社会危害性。

3. “因果关系中断”:否定食品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关联。

通过以上策略,结合个案证据细节,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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