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村交通安全

“以前开车经过那几个电线杆子,心里总‘咯噔’一下,生怕蹭上!现在路宽敞了,跑起来真顺畅,再不用提心吊胆了!”

近日,五眼泉镇五石线沿线的村民看着门前道路上昔日的高压杆线被安全迁走,路面彻底恢复畅通,忍不住对前来回访的交警竖起了大拇指。同样感受到出行便利的,还有王家畈镇樟双线附近的村民:“路修好了,杆子挪走了,孩子们骑车上下学,我们做家长的也放心多了!”

(王家畈镇樟双线杆线治理后)

(五眼泉镇五石线杆线治理后)

村民们口中的“拦路虎”,正是此前在樟双线、五石线道路提档升级后,遗留的4根架空高压线杆。这些线杆突兀地立在有效路面上,让原本宽阔的道路瞬间“缩水”,成了急弯陡坡后的“隐形炸弹”。车辆行至此处,必须急刹减速,通行效率大打折扣,更致命的是极易因视线遮挡或操作失误发生碰撞,酿成严重事故,是沿线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悬在心头的一块“大石头”。

(王家畈镇樟双线杆线治理前)

(五眼泉镇五石线杆线治理前)

民有所呼,警有所应

面对这一棘手的安全隐患,宜都交管大队迅速行动,主动担当起协调枢纽的角色。大队第一时间将隐患情况通报市交通运输局、王家畈镇、五眼泉镇政府以及电力公司等责任单位,推动建立“一路一策”的整治方案。经过多次勘查选址、方案论证和周密筹备,杆线迁改工程得以高效启动。施工期间,交管大队全程护航,科学组织交通疏导,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监管,确保工程顺利推进、过往车辆行人安全。

今年3月和5月,随着路肩修复、路面清理及挡土墙修建等收尾工作相继完成,这4处“拦路虎”被彻底拔除!杆线被安全迁移至路外指定区域,道路恢复安全畅通。困扰村民的出行难题,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以点带面,深挖隐患

此次成功迁改并非终点。交管大队以此为契机,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对全市农村公路侵占路面的杆线隐患展开了“拉网式”排查,逐一制定“一杆一策”的精准迁移方案。对于短期内无法完成的点位,大队严格督促责任单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坚固的防撞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风险,守护群众“车轮上的安全”。

如今,驾车行驶在樟双线、五石线上的司机们,再也无需为突兀的杆线提心吊胆。道路宽阔顺畅,视野良好,行车安全感和通行效率显著提升,孩子们上下学的路也让家长们更加安心。

(交警在五眼泉镇五石线杆线治理后巡逻、回访)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此次成功拔除“拦路虎”,是宜都交管大队践行“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服务理念的生动体现,这仅仅是筑牢农村“平安路”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交管大队始终将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协同相关部门,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交警在王家畈镇樟双线杆线治理后巡逻、回访)

针对村道安防设施薄弱、路网复杂等现状,建立了多部门常态化联动机制,各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重点对事故多发的临崖临水、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高风险路段进行“靶向”治理,严格落实“整改一处、销号一处”的闭环管理。下一步,宜都交管大队将继续协同发力,不断织密农村交通安全防护网,让条条“平安路”真正成为守护乡亲们平安归家的“幸福路”。

02

宜昌公布三起违规垂钓行政处罚案例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17〕3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干流葛洲坝至枝城镇杨家溪江段)实施全面禁捕,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近日,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发布《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违规垂钓行政处罚案例(第二期)》。

案例一

向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12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2024年1月24日中午,向某某在宜都长江大桥江北处梅子溪下游附近水域进行捕捞,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白洋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捕捞工具一套,鱼竿1根,翻板钩一套(钓钩数8个);渔获物:白鲢鱼1条,称重5.6千克。

向某某所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其捕捞使用的工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列举的10类36种中的第8类第28种“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用渔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向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赵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4年12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2024年9月11日6时许,赵某某在宜昌市点军区刘家村一组长江边水域使用鱼竿搭配两副六口翻版钩(共计12钩)捕捞水产品。12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白鲢鱼,称重4.3千克。

赵某某所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其使用的工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列举的10类36种中的第8类第28种“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用渔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赵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27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2024年10月24日23时许,宋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长江大桥上游50米处江北长江水域使用鱼竿搭配八口翻板钩捕捞水产品。25日3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捕捞工具一套,渔获物:草鱼,经称重3.85千克。

宋某某所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捕区域;其使用的工具为《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列举的10类36种中的第8类第28种钓具类中的“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用渔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宋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三峡日报

03

暴雨、大暴雨又要来了

今年的第6号台风“韦帕”

正逼近广东沿海

并一路向西推进

台风外围的偏东气流

会给湖北中西部地区

带来分散性降雨

天气趋势

预计今天(7月20日)晚上

至7月23日

湖北中西部地区

会有分散性中到大雨

局地暴雨或大暴雨出现

东部将多分散性雷阵雨

降雨影响

明天(7月21日)

湖北西部地区最高气温

降至30℃~34℃

中东部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月22至7月23日

湖北大部地区气温都将有所下降

最高气温降至30℃~36℃

7月24日后

高温天气将再度发展

风险预警

今天(7月20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气象局联合发布

湖北省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025年7月20日8时-2025年7月21日8时,预计三峡库区(巴东县中部、兴山县东南部、秭归县南部和东部、夷陵区大部),十堰(张湾区东北部、郧阳区中部和西北部、郧西县东北部、丹江口市东南部)、襄阳(谷城县西部和南部、保康县北部和南部、南漳县西南部)、宜昌(点军区、远安县西部和南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西南部)、恩施(利川市西北部),以及其他强降水区域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风险较高,请注意防范。

【温馨提醒】今晚至7月23日,湖北中西部地区将迎来分散性降雨,局地可能会有暴雨或大暴雨出现,请大家留意当地的预警预报信息,防范因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今明两天,湖北仍有高温天气,请大家尽量避免在户外长时间活动,谨防中暑。

天气预报

7月20日8时--7月21日8时,全省晴天到多云,其中鄂西北西部、鄂西南、鄂东南有分散性阵雨或雷阵雨,局地大雨或暴雨。最高气温34℃~38℃、局地39℃以上,最低气温24℃~28℃,偏北风3级、阵风4到6级。

7月21日8时--7月22日8时,鄂西北、鄂西南、江汉平原西部有分散性中到大雨,局地暴雨或大暴雨;其他地区晴天到多云有雷阵雨。省内局地有雷暴大风。最高气温西部30℃~34℃,中东部35℃~38℃、局地39℃~40℃,最低气温24℃~29℃,偏东风3到4级、阵风5到7级。

7月22日8时--7月23日8时,鄂西北、鄂西南、江汉平原西部有中到大雨,局地暴雨或大暴雨;其他地区多云有阵雨或雷阵雨。最高气温30℃~36℃,最低气温24℃~29℃,偏东风3到4级、阵风5到7级。

来源:湖北发布

04

关于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温馨提示

夏季来临

高温天气持续

劳动者面临重重“烤”验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

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温馨提示

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建立科学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下列规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什么是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每年6-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注意,防暑降温饮料、水果等降温物资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如果最高气温超过了40℃应该停止室外露天工作,并且不能扣减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宜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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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中青文化传媒

编辑:周月华

审核:黄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