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朋,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重庆市××区。2024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临时寄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202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4月30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件详情
2019年12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彭某朋利用手机在“××网”APP上进行网络赌博,并发展胡某、王某、古某等人下载该APP进行网络赌博,彭某朋从中收取网站给予的返利57781元。
另查明,2023年9月27日,韩某(大城县人)因利用手机在“××网”进行网络赌博,被大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朋主动到重庆市××区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77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远程勘验笔录、“××网”APP后台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下级代理及获取佣金情况、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重庆市××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彭某朋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彭某朋社会危害性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在二万元以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彭某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朋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七百八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远离赌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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