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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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时常会出现被告缺席庭审的状况。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那么,如果法院缺席审理后又联系到被告未再组织开庭即判决,是否违法?
最高院在《北京雅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恺缔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明确:
法院经合法的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符合法定程序,事后联系到被告后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未再次组织庭审,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焦点是,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合法的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在雅电公司未参加原审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在庭审后接到雅电公司来电,已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雅电公司亦提交了《代理意见》并表示没有证据提供。上述事实表明,原审法院保障了雅电公司的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未再次组织庭审,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雅电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应追加塔什店发电厂为本案第三人的目的在于查明相关事实,但雅电公司作为涉案合同以及《华能塔什店发电厂双网安全优化升级项目合同书》的签订主体,其完全可以通过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恺缔公司提供的由塔什店发电厂出具的证据。原审法院未追加塔什店发电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违反法定程序。
雅电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法享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展开辩论等权利。法院在决定缺席审理后联系到被告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时,首要的考量因素便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若在缺席审理后联系到被告,仍应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如果存在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问题尚未查明,或者被告提交了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新证据,此时仍应再次开庭审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有助于法院更为准确地认定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否则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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