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和保姆同居15年,不料,男子起诉妻子想离婚,想给保姆一个名分,但却遭到法院拒绝,于是男子就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六千多万的财产,都留给保姆,并再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最终支持,原配不服提起上诉,没想到,二审还没开庭,男子就突然因病去世,保姆按照遗嘱准备继承房产,原配不同意,保姆只好将她告上法院,而判决结局有些出乎意料!
“我和他朝夕相处了15年,他身体不好,这么多年都是我尽心尽力在照顾,你从未照顾过他一天,如今他已经和你离婚,并留下了遗嘱,他的资产我凭什么不能继承?”
法院之上,保姆眼眶通红,诉说着自己15年来对唐先生的照顾,难道刘先生想给自己一个名分也是错的吗?
唐先生和原配妻子,夫妻感情不和多年,早就形同陌路,如今唐先生去世,有遗嘱在,保姆到底能不能按照唐先生去世前留下的遗嘱,继承唐先生生前的房产呢?思索一番后,唐先生做出决定,立下了遗嘱,自愿将自己名下所有的遗产全部留给保姆,其中就包括300平米的3套房产,持有公司的所有股权份额,加起来近6000万。原配认为,保姆就是一个第三者,虽然她与丈夫感情不和,但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让一个外人继承?另一边的保姆呢,也比较得意,有唐先生立下的遗嘱在,自己是有权利继承的。
但本案经过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正常生效。
可唐先生的原配妻子实在不服,针对遗产问题再次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在二审中表明遗嘱无效,原因在于: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显然,保姆与唐先生同居,属于婚内出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先生和原配未离婚,还属于夫妻内的共同财产,理应夫妻双方分割。
根据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很显然虽然唐先生立下遗嘱,保姆接受大额赠予,不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此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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