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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朝阳一徒步团在景区行进时,与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相遇并未第一时间相让。

事件引发关注,相关话题也登上热搜。

视频显示,事发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晚7时左右,地点在辽宁朝阳大凌河景区内。

当时百余名身着统一服装的徒步团正在景区道路上列队行进,队伍有三列,整体宽度有四五米,行走在道路中央,在闪着警报灯的两辆消防车及一辆救护车驶来时并未让开道路空间。

双方交涉后,消防车、救护车靠边,徒步队伍绕过消防车及救护车,列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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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下午,朝阳市119接线人员称,事发时,车辆正在执行“凌河之夏”活动的安保任务。

公开信息显示,第二十三届“凌河之夏”文化艺术节于7月2日拉开帷幕,本届艺术节由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主办,活动将持续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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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个是素养问题,会联系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目前,公安部门正对事件细节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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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不只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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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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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规定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1)实施了阻碍车辆、专用船舶通行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车辆通行的行为。(2)阻碍车辆、专用船舶通行的对象是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专用船舶等。这些车辆、专用船舶都是具有担负着特殊使命的特种通行工具,其所担负的任务,都是直接涉及公民、集体和国家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任务。(3)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专用船舶。上述特种车辆、专用船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如果上述特种车辆、专用船舶不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只是执行一般的公务活动,甚至是私事,尽管其属于特种车辆、专用船舶,也不属于本项所要处罚的行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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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个问题,那就是多人共同实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不责众”现象。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可以理解为所有人都应该受到惩罚,特别是组织者,而不能因为人多就没办法,然后放纵这样的行为。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