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一名教师因在未获得校长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从事额外有偿工作并获得近10万欧元(约合83.9万人民币)报酬,被学校处以20天停职处分。尽管该教师试图以“无限期授权”为由进行抗辩,但在经历长期法律争讼后,最终被法院驳回其主张。意大利上诉法院明确指出,每一项额外工作,必须逐案获得具体授权,以便行政机关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事件最初由所在学校发起质疑,指该名教师从事了自由职业性质的有偿工作。根据意大利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受聘于公共机构的人员若开展此类活动,必须事先取得隶属单位的正式授权。而该教师在未申报的情形下,于相关时期内共计获得了10万欧元的毛收入报酬(100mila euro lordi),这一数额亦引发了管理方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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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本身,该教师在面临大区教育局(Ufficio Scolastico Regionale)作出的停职处分时提出申诉,并出示了一份早年获得的校长授权书,辩称该授权“并未规定时间限制”。然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仍决定对其处以20天停职的纪律处分。该教师随后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处分,并要求教育部赔偿其在停职期间所损失的工资收入。但法院在一审和上诉中均维持原处分决定,认定处分合法有效。

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指出,对于公共雇员而言,从事任何额外有偿工作,均须提前获得明确授权,且授权须限定于具体时间段,以使雇主有可能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及与原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安排的兼容性。因此,如该教师所主张的“无限期授权”,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效力

据报道,该教师曾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法院作出裁决前,他决定放弃该申诉程序,至此案件终结。

依照意大利现行法律,《2001年第165号立法法令》第53条明确禁止所有公共雇员在未经所属机关授权的情况下从事有偿工作。是否授权的决定,须以审查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为前提。在教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下,尚有一项专门规范:1994年颁布的相关立法法令(decreto legislativo del 1994),列举了多项教师职务与其他工作之间的法律冲突情况。例如,未经校长授权,不得为所在学校学生提供课外辅导;不得为曾接受其辅导的学生评定成绩或参与审查程序;不得在未获教育部授权的情形下,为私人或企业从事营利性教学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妨碍其教学职责或与授课时间发生冲突的自由职业。

来源:意欧视点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