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冤假错案的频发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偏差

一、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偏差

1.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

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为追求破案效率,可能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获取口供,而口供在传统司法观念中常被视为“证据之王”,一旦以此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极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证据标准把握不严: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执行不到位,关键证据缺失、矛盾证据未排除的情况下,仍强行定案,尤其在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不足时,过度依赖言词证据。

3.鉴定意见不规范:

部分司法鉴定存在技术缺陷、程序违法或结论失真,如物证鉴定错误、法医鉴定偏差等,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二、司法理念与制度缺陷

二、司法理念与制度缺陷

1.“有罪推定”惯性思维:

部分司法人员先入为主认定嫌疑人有罪,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围绕“证实有罪”展开,忽视无罪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违背“疑罪从无”原则。

2.“破案率”“定罪率”等考核机制影响:

个别地方将破案率、批捕率、定罪率等作为考核指标,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为完成指标而急于定案,甚至不惜违规操作。

3.辩护权保障不足: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辩护意见难以被充分听取,无法有效制衡公权力,难以发现案件疑点。

三、外部因素干预

三、外部因素干预

1.舆论与民意压力:

部分案件因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压力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判断,导致司法机关在“维稳”“平息民愤”等考量下,作出违背事实的裁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干预:

个别地方行政机关或领导干部以“保护地方利益”“维护形象”为由,干预司法活动,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四、纠错机制不畅

四、纠错机制不畅

1.再审程序启动难:

申诉、再审的门槛较高,证据标准严苛,许多案件因“新证据不足”“不符合再审条件”被驳回,难以进入纠错程序。

2.责任追究与容错的平衡问题:

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可能涉及原办案人员责任,部分司法机关存在“怕担责”心理,导致纠错动力不足。

五、破解之道:从“个案纠错”到“生态重构”

五、破解之道:从“个案纠错”到“生态重构”

1. 技术层面:

强制同步录音录像、推广客观证据(如DNA、电子数据)审查规则,阻断非法取证。

2. 制度层面: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据合法性先行调查等程序隔离行政干预。

3. 理念层面:

将“无罪推定”纳入司法人员考核指标,废除“留有余地判决”的潜规则。

冤假错案是司法之癌,其根除需超越“头痛医头”的回应,唯有以制度手术刀切除病灶,才能让每一起判决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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