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求查阅财务账册却被管理人拒绝,难道只能坐视自身权益受损?”
案件介绍:一场因知情权引发的破产程序争议
2024年,B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A公司(化名)在核查债权表时发现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与自身掌握的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为核实其他债权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A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向管理人书面申请查阅B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申报材料及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并称A公司债权尚未经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不具备查阅资格。A公司遂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管理人拒绝配合的行为侵害其知情权,要求判令管理人公开相关资料。
裁判结果与理由:知情权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作出如下认定:
程序性质认定
债权人知情权属于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其救济途径应由破产受理法院通过非诉程序处理。A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范围。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必需的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主体资格澄清
债权申报人即具备知情权主体资格。在广东某集团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只要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并获得管理人登记,无论债权是否经审核确认,均有权行使知情权”。
法律分析:破产知情权的边界与救济路径
一、知情权的法律属性与行权限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分为两类:
一般知情权: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集体机制实现,由管理人主动披露
特别知情权:单个债权人可主动申请查阅特定资料,但受三重限制:
范围限制
查阅内容限于“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包括: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
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与破产程序无关的商业机密
方式限制
原则上仅限现场查阅,是否允许复制、拍照需由管理人根据材料敏感性判断。实践中通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并安排专人监督。
主体限制
已申报但未获确认的债权人仍具知情权。如广州破产法庭在6.8亿债权争议案中所强调:“申报即取得程序参与权,知情权是表决权与监督权的基础”。
二、知情权受阻的法定救济途径
1. 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决定
管理人拒绝时,债权人应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需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裁定。
2. 管理人责任追究的特殊情形
若管理人拒不执行法院准许查阅的决定,债权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主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诉求需在破产程序中提出,而非另行起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实践中常见误区是将知情权争议作为独立案由诉讼。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2814号裁定中明确:“债权人请求查阅财务账册的,只能请求破产受理法院决定,不得提起本案诉讼”。
法律依据索引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确认债权申报即取得程序参与资格《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明确单个债权人知情权范围及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界定依据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破产程序具有高度专业性,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需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策略,不当行权可能导致程序权利受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上海破产管理人资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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