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籍男子龚某某,一位1989年出生的博士研究生,因利用其在德国留学和工作的便利,与他人合伙走私威士忌酒,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款人民币1216万元。龚某某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
直至7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该案二审判决详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龚某某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也合法,但唯独在量刑上显得过重。基于此,法院作出了新的判决:龚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金额维持为人民币1216万元。
据了解,龚某某是江苏常州人。一审认定,自2020年至案发,他利用在德国的身份便利,与同伙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欧洲产威士忌,随后利用个人邮寄物品的途径,将这些酒走私入境至国内多个口岸。为了规避海关检查,龚某某指示黄某某向客户伪造虚假发票用于海关申报,并要求发货人提供多人身份信息、电话及地址作为国内收件信息。他们采用直邮包税、直邮不包税、直邮包税但不申报等多种方式,将价值从900余元到几万元不等的威士忌包裹以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这些走私行为共偷逃应缴税款高达12153346.57元。其中,黄某某自2021年5月参与部分走私活动,偷逃税款11733904.96元。2022年12月11日,龚某某和黄某某主动向警方自首。
在一审期间,龚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向法院缴纳了157万元,黄某某则缴纳了违法所得18万元和预缴罚金18万元。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款人民币1216万元;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人民币18万元;同时,追缴两人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
然而,龚某某和黄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过综合评估认为,上诉人龚某某和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龚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黄某某受龚某某雇佣参与走私,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确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龚某某和黄某某的量刑确实偏重。
最终,二审法院的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中对龚某某和黄某某的定罪部分,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财产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龚某某和黄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人民币1216万元;上诉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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