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2日讯近日,西安50岁的保安周某某提前1小时到岗,不幸猝死。据周某某女儿周女士称,事发当日,她父亲提前近1小时上岗,在小区保安亭等待与夜班保安交班。交班前,周某某突然倒地不起,一旁的保安报警,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周某某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后,周女士等家属到小区了解情况发现,其父亲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没有空调等有效降温措施,认为父亲是因高温天气在工作岗位上“热”死的,应该算工伤。用工方则声称,白班保安上班时间为当日上午8时,其父亲提前到岗,不在工作时间,不算工伤。
对此,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赵玉佑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提前到岗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保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8时,但周某某提前1小时到岗的核心目的是进行工作交接准备,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且其在工作场所(保安亭)内突发疾病死亡,若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条件,应视同工伤。此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一致——只要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管理范畴内,且行为与履行劳动职责相关,即应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二、高温环境可能构成猝死的职业诱因
周女士主张其父系“高温热死”,虽缺乏医学精准性,但恶劣工作环境与猝死的因果关系不容忽视。
1.医学关联性:高温环境下作业会显著增加心血管系统负担,易诱发心肌梗死等急性事件,尤其对50岁以上人群风险更高。事发时保安亭内温度已超30℃,且缺乏有效降温措施,构成疾病发作的客观诱因。
2.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均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安公司未安装空调、未实施高温轮岗等防护措施,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若能证明工作环境瑕疵与猝死存在因果关系,将强化工伤认定的正当性。
因此,针对周某某家属的维权诉求,建议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1. 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家属向人社局提交申请,需重点补充两类证据:第一,工作关联性证据:同事证言、交接班制度文件等,证明提前到岗系工作惯例或公司默许;第二,环境致害证据:事发地温度记录、保安亭/宿舍照片、医学意见(高温对心血管疾病的影响)。
2. 同步追究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未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宿舍条件违法等问题,固定用人单位过错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高温作业防护缺失可被认定为劳动条件违法。
3. 准备工伤保险待遇仲裁
若人社局认定工伤,而企业未参保,家属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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