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旧县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深夜其家中窗外有人偷窥。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取证,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证据面前,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旧县派出所已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试图触碰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古县公安提醒您:

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都属于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