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了这么个案子——#女子隐瞒已婚仍恋爱流产后起诉男友#

【女子隐瞒婚姻关系谈恋爱,怀孕后因彩礼等问题与男友闹崩,引产胎儿后起诉男友索赔5万】#已婚女子仍恋爱流产后向男友索赔# 小丽(文中均为化名)在上海务工期间与阿华相识相恋,此时她还未与丈夫离婚。一年后,已经怀孕数月的小丽因为彩礼以及隐瞒没有离婚的事情,与男友产生分歧,自行前往医院流产。事后,小丽起诉男友,索赔5.3万。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份,小丽与阿华在上海市务工期间偶遇认识。之后,双方发展成恋爱关系,期间小丽与前夫没有离婚,也没有将此事向阿华进行说明,阿华称其与小丽认识时已离异。
恋爱期间,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怀孕。2022年2月份,因为小丽已经怀孕数月,二人因结婚彩礼的话题及小丽隐瞒了与前夫没有离婚的事实致双方关系发生分歧,小丽自行终止妊娠。 审理中,阿华申请亲子鉴定,但因胎儿已引产无法鉴定。 小丽称,怀孕期间,无论如何询问、催促,阿华毫无结婚意向。眼见腹中胎儿日渐长大,但孩子父亲却不愿负责,无奈只能将孩子引产。“他对此不闻不问,甚至在我后续联系上他讨要说法时对我恶语相向、言辞侮辱。” 阿华则表示,对于小丽所称的流产的孩子是否为阿华之子,持有严重怀疑态度。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小丽怀孕后阿华亦曾经认可该事实,小丽引产胎儿与阿华行为之间存在高度可能性。因男女双方身体及生理构造差异,小丽怀孕及引产客观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酌定由阿华承担小丽损失的40%,赔偿6259.59元。 潇湘晨报

看到这里肯定有读者要问了,这个小丽这么骑驴找马够不够得上重婚罪?毕竟不是谈到彩礼了吗?但根据《刑法》第2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需满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再次登记结婚”的要件。

本案中,小丽仅是隐瞒已婚事实与阿华恋爱并怀孕,暂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就不构成重婚罪。在具体实践中,类似这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道德问题,而非刑事犯罪。

不过即便如此,小丽隐瞒婚姻的行为也是严重侵害了阿华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但因他们并未公开“夫妻身份”,在法律上就难以追究小丽的刑责;接下来小丽自行把胎儿流掉后起诉阿华索赔5万3,这就多少有点恶人先告状了。

然后法院以小丽怀孕后,阿华亦曾经认可该事实(但这是在不知道小丽还没离婚的情况下),认定小丽引产胎儿与阿华行为之间存在高度可能性。那么问题来了,女性不是能够自主决定生育权么?这也要怪到男友头上?

至于【因男女双方身体及生理构造差异,小丽怀孕及引产客观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酌定由阿华承担小丽损失的40%,赔偿6259.59元】,现在因为没办法认定那个可怜的胎儿到底是不是阿华的种,也就只能这么“酌情”一下了。毕竟阿华还是和小丽有过亲密关系——这里还得要庆幸,小丽没有告阿华强奸,不然只怕……

阿华也是心大,也不去核实小丽的婚姻状况——但话又说回来,这个一般人谁知道还有这种骑驴找马的操作啊?小丽那边没断干净就开始下一段,倒霉的阿华“被小三”了还一度蒙在鼓里。

本案中,小丽存在双重失信。一方面是对其本身婚姻的背叛,在未离婚的状态下谈恋爱怀孕,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是对不知情男友的欺骗,利用阿华的情感需求索要彩礼,暴露了其功利性动机。

阿华作为受害者一分,在付出情感后遭遇彩礼勒索,却因为生理构造无法规避生育风险,最终为女方的欺瞒买单40%,这也反映出司法对男性权益保护是缺位的。

这个案子这么判,赔偿从5万3减到了6千2,可能男方也只好认了,周围邻居听了估计也就是劝一句算了。可是 司法没有 追 究小丽欺瞒行为的侵权责任,比如精神损害费什么的,反而令其通过诉讼获了利,这就极大可能助长“情感诈骗”风气(虽然这风气已经很浓郁了)。

诚然,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生育健康权,但也还需要平衡男性对“非自愿父亲身份”的抗辩权。本案中,亲子鉴定因引产无法进行,却仍以“高度可能性”推定阿华承担一定责任,程序上明显是存在瑕疵的。

最后我我想说的是,本案充分暴露了当前司法对情感欺瞒行为的规制不足——法律选择以“健康权补偿”来维护女性权益,却未对欺瞒方施加惩罚性赔偿,变相纵容了道德风险。

未来相关层面应该增设“性欺诈侵权责任”,明确欺瞒婚姻状态导致性关系或怀孕的,过错方务必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捍卫婚恋诚信。当然,现在版本更新得太快,加上知心姐姐太多,只怕暂时不会出什么最优解,诸君还是祈祷自己运气好一点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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