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修订后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正式公布,清晰划定了12条不可触碰的纪律“高压线”。

无论身处领导岗位,还是负责具体执行,一旦踩线,必将受到严肃追责。

这份新规,为公共资金和资源扎紧了制度的篱笆。

一、领导失职,板子打准“关键少数”

1. “面子工程”掏空家底: 有些干部为了个人升迁,一门心思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拍脑袋决策,造成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些花掉的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血汗钱,对此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被严格问责。

2. 对“奢靡风”视若无睹: 如果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内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之风盛行,问题严重到干部群众议论纷纷甚至强烈不满,作为主管领导,若对眼皮子底下的问题要么装看不见,要么查处起来轻描淡写——这种“老好人”或“不作为”,本质上就是纵容。板子,首先要打到领导身上。

3. 指使违规,难辞其咎: 明知规定不允许,还指使、暗示甚至纵容下属或单位违规操作,最终导致浪费发生。不要心存侥幸,认为指使别人干就能置身事外。作为决策源头,责任无可推卸。

4. “甩手掌柜”玩忽职守: 该签字把关的审批,看都不看就签;该履行的管理、监督职责,撒手不管或敷衍了事。正因为这种“不负责”或“乱负责”,才让浪费行为在关键环节钻了空子。流程在你手上失守,责任自然要由你承担。

5. “节约账”不敢见光: 按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公开。如果故意藏着掖着不公开、拖延公开,或者弄些假大空的内容糊弄群众——这本身就是心虚的表现,想逃避监督?追责是必然。

6. 其他难逃的领导责任: 只要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铺张浪费问题上,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即使上述情形未能完全涵盖,照样可以依据此条进行追责。这条兜底条款的存在,意味着领导责任这张网织得很密实。

二、以下六种情形,追责直达具体办事人员

1. 花钱“先斩后奏”: 动用财政性资金,必须事先获得审批。未经批准就擅自列支公款,是严重的财经纪律问题。无论事后如何辩解,未经审批这一条,就足以构成严厉追责的依据。

2. 靠“骗”拿批文: 为了通过审批,伪造数据、编造理由、提供虚假材料……无论项目本身看起来多么“合理”,这种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违规。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3. 审批到手就“变通”: 别以为拿到批文就能随意发挥。擅自改变审批确定的内容、标准、规模或预算去执行——比如批了100万非要花110万,批了普通装修非要搞豪华装修——这种“变通”就是违规,必须追责。

4. 超标报销与造假套钱: 两种常见情形:一是住宿、交通、会议、接待等费用,报销时超过规定标准;二是用假发票、虚构事项(比如根本没发生的培训考察)来套取资金。这两种行为的本质都是侵占公共资金,无论金额大小,性质都极其恶劣,伸手必被捉。

5. 公权私用谋私利: 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将公家的钱、物、资源,变相或直接揣进个人腰包,或者为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这已远超浪费范畴,是赤裸裸的腐败行为,属于打击的重中之重。

6. 其他违规操作难逃追责: 只要是违反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的具体审批、管理、监督规定,即使上述情形未能完全对应,照样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制度的刚性,体现在执行的每一个环节。

结语

这份清晰列明12种追责情形的条例,不仅是警示的“负面清单”,更是明确的行为边界和责任底线。

无论是手握决策权的领导干部,还是具体经办的公职人员,都必须时刻以此对照检查自身行为,不可触碰底线,要时刻常存敬畏,严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