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

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对广大驾驶人来说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 酒驾上路

酒驾不止,曝光不息!

现将云龙交警近期查获的6起

醉驾人员进行曝光

请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切忌酒后开车

案例一:2025年6月28日9时25分,杨某某驾驶云LV***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龙县苗尾乡功表线58公里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苗尾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6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5年7月2日21时50分,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云龙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296公里500米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给予吴某某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5年7月3日9时,钟某某无证驾驶云MV***9号正三轮摩托车在云龙县功果桥镇山西线2公里200米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功果桥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给予钟某某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四:2025年7月7日16时56分,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云龙县白石镇马鬃山—宁洱(马宁线)3251公里200米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白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2025年7月11日20时45分,杨某某驾驶云LC***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云龙县马宁线3297公里500米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8mg/100 ml,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2025年7月12日21时2分,张某某驾驶云L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龙县云昌线(云龙—昌宁公路)0公里150米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给予张某某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为什么反复强调

切勿酒驾!切勿酒驾!切勿酒驾!

酒驾醉驾的危害

再次敲黑板

1

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外围视野可达到180度,但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2

易疲劳驾驶

人饮酒后易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3

触觉能力降低

因酒精麻醉作用,驾驶人的肢体触感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也会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

酒驾的“成本”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还有一部分人

以为晚上喝了酒

第二天再开车一定没事

事实上,大错特错

这是为什么呢?酒后多久开车没事呢?

你可得看仔细了

小心“隔夜醉”

有些人误以为中午过量饮酒后等到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后等到次日早上开车一定没事,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科学。因血液中可能仍然含有大量酒精,此时开车也许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隔夜醉”。蜀黍提醒,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不同,酒后最好24小时内不开车,谨防“隔夜酒”。

违法曝光和处罚不是目的

杜绝交通违法

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才是我们的心愿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自觉做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为净化道路交通通行环境,全面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持续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意识。现将工作中查处的交通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注意出行安全。

【案例一】

冯某某,祥云县祥城镇程官村民委员会袁章厂村人,2025年7月15日20时36分,在彩云大道鼓楼南街路口处,因涉嫌醉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87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案例二】

李某某,祥云县祥城镇存德村外营人,2025年7月16日20时02分许,在宏发街鼓楼南街路口处,因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43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案例三】

王某某,祥云县云南驿镇高官铺村人,2025年7月17日20时31分许,在高天路0公里100米处,因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23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案例四】

蒲某某, 祥云县下庄镇水盆村公所小龙马箐村人,2025年7月17日20时34分许,在黄里线0公里100米处,因涉嫌醉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309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案例五】

黄某某,祥云县祥城镇梨园村人,2025年7月17日20时36分许,在黄里线0公里100米处,因涉嫌醉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127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案例六】

杨某某,祥云县祥城镇上显子村人,2025年7月17日20时37分许,在文化西路九鼎路路口处,因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78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李某某,祥云县祥城镇梨头村人,2025年7月17日20时48分许,在文化西路九鼎路路口处,因饮酒后(呼气式酒检结果为42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上述案中吸取教训,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守法出行的倡导者。

通讯员:尚俊娜 杨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