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气作为常见的生活能源

为大家广泛使用

在一些食品经营场所、夜市烧烤摊点最为常见

正规的瓶装液化气有严格的充装、运输和安全使用标准

然而,有人为了谋求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非法充装、储存、销售液化气罐

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全力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常平城管分局坚持不懈,严厉打击销售、使用“黑气”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件发生在2023年2月6日晚,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常平镇组织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分别在常平镇横江厦村东平大道与从莞高速交汇处附近空置地的一房屋和联邦国际花园一楼停车场破获了两处涉嫌非法充装、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的“黑气”窝点,查获各规格液化石油气瓶306个、非法危险品运输车辆3辆。

常平城管分局随即对涉案的5名当事人(靳某、林某欣、林某列和王某凡,另有一名涉案人员周某城在2023年2月14日经公安分局通知自动投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企业对横江厦村的“黑气”窝点进行安全评估。

经初步调查后,5名涉案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燃气、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作进一步调查侦办并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

截至2025年2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该案陆续作出判决:对靳某和林某欣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对林某欣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对王某凡和周某城不予起诉,建议由燃气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日前,常平城管分局根据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完成了案件的后续查处工作。经查,王某凡和周某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平城管分局分别于2025年3月21日、6月24日对王某凡和周某城2人各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该案件的办结不仅有力震慑了非法燃气经营行为,更彰显了常平镇对燃气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常平城管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坚决铲除“黑气”生存土壤,全力保障辖区燃气安全形势稳定。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和商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瓶装液化气,自觉抵制“黑气”,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及时向城管或公安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安全、和谐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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