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在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多次以分公司名义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借条。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刘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请问张某与分公司之间的的借条是否有效?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据此,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涉及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属于无效,对该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但张某对该犯罪行为既不知情,亦未参与,且刑事判决认定张某属于刘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并不属于张某与刘某恶意串通的合同。其次,张某依据本案借款合同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亦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最后,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借款合同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因此,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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