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未经许可在淘宝网销售窃听、窃照器材。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张某被法院以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其退出的非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以来,张某在网上开设“河南新创数码”等多个店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淘宝、1688等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窃听、窃照设备,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案发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销售的D5型号手环系窃照专用器材。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张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退出非法所得;其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法庭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定性
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性:张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淘宝、1688等平台销售被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认定为“窃照专用器材”的D5型号手环。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窃照专用器材需具备隐蔽性、无线发射功能等特征,而张某销售的手环符合“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且无明显提示”的认定标准。
主观故意性: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多个网店长期销售此类设备,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严格管控规定。
社会危害性:窃照专用器材易被用于侵犯隐私、实施犯罪(如偷拍、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张某的销售行为直接为潜在违法犯罪提供工具,具有现实危害性。
司法警示
本案折射出司法机关对非法制售窃听、窃照设备的零容忍态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要求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实施全环节打击,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及传播偷拍内容等各个环节。张某的案件虽情节较轻,但法院仍通过刑事处罚传递了明确信号:
技术中立不成立:即使设备外观普通(如手环),只要具备窃照功能且未经许可销售,即构成犯罪。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利用电商平台隐蔽销售违禁品,无法规避法律制裁。
退赃退赔可减轻处罚:主动挽回损失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检察官提醒
网店不是法外之地,隐蔽器材藏着牢狱之灾!张某用“数码产品”的幌子在淘宝售卖窃照手环,1 万元非法所得换来了3个月拘役和5000元罚金,赃款全部没收——看似“小众生意”,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窃照器材背后是无数隐私被侵犯的阴影,销售者纵然伪装再巧,也逃不掉司法机关的严惩。大家一定要记住:任何为偷拍盗摄提供“工具”的行为,都是在给他人的噩梦递刀,最终也会割伤自己。合法经营才是网店的生路,守护隐私就是守护自己的自由!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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