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

范晓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所获荣誉:

获评福建省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所办案件因成效显著多次获评高检院、省、市各级典型案例;撰写的多篇调研在福建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征文活动中获奖,多篇论文发表在《福建检察》《福建政法》《厦门检察》《厦门法学》。

郑楚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

所获荣誉:

撰写的多篇调研在福建省征文活动中获奖,多篇论文发表在《福建检察》《福建政法》《厦门检察》《厦门法学》。

自2015年《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提出“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成为推动该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动力。①本文将以X市S区人民检察院发展认罪认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创新为例,为当前检察工作的认罪认罚适用提供与时俱进、行之有效的对策思路。

一、X市S区检察院

认罪认罚制度落实考察与分析

本次样本选取自X市S区检察院2023年度案件认罪认罚相关情况,以分析适用现状及普遍性问题,基本数据情况及分析如下:

(一)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总体情况

自2023年1月至12月,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948件1356人,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5.07%,较前年适用率增长2.19个百分点。S区检察院2023年认罪认罚适用率显著提升,全流程适用速裁、简易程序效率处于较为领先水平,在2023年S区检察人员精准量刑,积极从强制措施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等多个层次探索认罪认罚制度从宽的创新机制,在本阶段取得化解矛盾、认罪服判等积极效果。

(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阶段情况

2023年全年,S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占全部阶段比例90.42%,从中体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引导认罪认罚起到主导的作用。法庭阶段在被告人关于利益权衡,思想变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退赃退赔等原因推动之下,由检察机关主导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一定比例亦是该制度全流程适用的体现,该数据在分析认罪认罚适用率时易被忽略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三)量刑建议情况

2023年全年,S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已判决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共1119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共23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数大幅减少;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7.99%,高效、正确的办案程序与经验加深了量刑精准化;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调整6人,体现法院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就案件量刑分歧情况仍旧存在。

(四)上诉、抗诉情况

2023年全年,S区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为85.7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共30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借此拖延在看守所的服刑时间技术性上诉;利用上诉不加刑之规定,为获得更轻量刑以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②为争取时间筹钱退赔而技术性上诉;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后续上诉情形仍旧存在,使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导致认罪认罚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亦体现出检察机关承办人在量刑建议提出时过于注重具结结果,在法庭阶段强调举证质证与辩论对抗,而忽略充分释法说理的情况。③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现实挑战与困境

S区检察院近年来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成果并非一蹴而就,自该制度实施以来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与挑战,此类难题各地检察工作中亦存在普遍性、广泛性。通过分析研判自该制度推广实施以来S区院实践开展的难点,认罪认罚司法实践主要挑战及困境总结如下:

(一)值班律师参与实质性与有效性之挑战

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真实性起到关键作用,然而在各地值班律师制度中有限的值班律师数量、派驻时间与庞大的基层检察院案件量存在较大矛盾,例如S区检察院每年认罪认罚人数多达一千人以上,然而提供的派驻值班律师仅有15名。上述矛盾致使值班律师的实质参与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具体表现于:其一,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制度表面化。因值班律师制度属于公益性法律援助性质之制度,部分地方因缺乏投入等原因未完善值班律师参与相关配套规则,④律师积极性不高而未能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难以审阅数量庞大的案卷、未能与检察人员就案件量刑进行充分协商,导致值班律师参与方式单一,无法有效发挥推动保障当事人权利;其二,值班律师参与时间与流程碎片化。因基层检察院难以摆脱案多人少的窠臼,值班律师派驻时间较短、人数较少成为制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中充分获得法律帮助的制约因素之一,检察机关往往在认罪认罚具结前临时通知值班律师介入,值班律师更倾向于充当“见证人”的角色,难以达到全流程跟进案件的目的;⑤其三,值班律师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地方未能就值班律师的人员配置、办公、会见场所配备、配套预约措施等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值班律师会见、阅卷、开展咨询等活动缺乏现实的场地和渠道。

(二)量刑建议规范化与精准化之挑战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量刑建议一般由检察机关关于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内容提出准确、精细的量刑建议。⑥量刑精准性直接影响办案质效提升与司法公正实现。然而在认罪认罚适用实践中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仍成为认罪认罚的一大现实挑战⑦:

因相关规则指定宽泛导致确定刑量刑难以精确统一。首先全国认罪认罚适用从宽的标准与幅度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导,从宽标准各地存在差异;其次量刑规则给予检察机关较大的空间幅度,例如在我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仅对19种罪名量刑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仅涵盖23种常见罪名,且存在量刑起点幅度较大的情况,如何在较大范围内确定、统一适当的量刑起点成为检察官在量刑中面临横向、纵向衡平统一的难题。⑧

精确量刑更多依托于检察办案人员的个人能力与经验水平,然而检察办案人员之间必然存在能力与经验的差异,在基层检察院繁重的办案压力之下检察人员存在无法对量刑规律进行全面把握、释法说理较弱等问题,导致量刑规范精准不足、量刑标准参差的结果。⑨在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之下,部分检察办案人员职责意识欠缺,以规避个人权责风险的目的逃避精准量刑。此种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审前分流本应达到的效果。⑩

(三)控辩、控审沟通衔接之挑战

实践中在审查起诉、庭审阶段认罪认罚,过后又上诉、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对S区院的数据分析,上诉、抗诉的主要情形有:一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欲减轻刑罚而上诉;二是部分被告人为拖延时间在看守所服完剩余刑期,或为争取更多时间筹钱退赔以获取更轻判决等为由进行的技术性上诉,并有意在上诉期最后一日提交上诉状,导致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后已过抗诉期限,无法提出抗诉;三是因检察机关与法院存在认识分歧而进行抗诉,此类情形的抗诉意见较难得到法院的采纳支持。究其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控辩、控审沟通衔接的困境。

认罪认罚制度初衷在于将检察机关作为主导角色在审前程序中推进认罪认罚的适用,其主要以为节约司法资源目的、在审前完成实质化分流工作,以检察机关进行邀约而由嫌疑人一方进行的自愿自主同意。⑪因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制约、犯罪嫌疑人年龄层次、文化背景、个人经历的差异,检察官释法说理及精准量刑能力的参差,将更多的时间精力置于追求案件审结的程序性事项中,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其量刑及认罪认罚规定认识不足而出现反悔、侥幸的想法。

控审沟通、检法协商亦是认罪认罚制度履行中挑战之一,虽然在该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刚性地位有所提升,但因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监督审判、服务审判为主,行使“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⑫法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请求具有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因检法对不常见、有争议的罪名、案件未达成统一的量刑标准,检察机关与法院产生分歧,导致量刑建议调整、不被采纳,发生上诉、抗诉等情况,认罪认罚制度难以起到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之作用。

三、检察实践中

认罪认罚制度困境的破解思路

如何提升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质量与效率,破解当前认罪认罚制度检察实践的藩篱已成为制度实践的重要命题。针对普遍性、倾向性的困境问题,总结S区院自认罪认罚制度落地以来的优秀经验做法,可为该制度检察实践挑战提供一定的破解思路。

(一)完善认罪认罚相关配套制度

1. 建章立制,完善顶层设计以保质增效。S区院先后联合区法院、公安机关、区司法局签订了本地区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障制度工作指引,以制度保证为认罪认罚实施落地保驾护航。同时,通过分析各罪名认罪认罚的使用情况,对常见罪名建立类案审查指引,形成要素式审查模式,指导、规范类案办理,公检法三家形成共识,共同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落深。

2. 转变理念,审时适度主动作为。检察机关应主动将认罪认罚工作向前延伸,督促公安机关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提前至审查逮捕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罪后表现等情节,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后果,对不认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视时机适度进行证据开示,敦促其自愿认罪。同时善用不起诉裁量权,形成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的组合配套制度。

3. 科技赋能,创新认罪认罚模式。将大数据及智能化系统与检察业务工作实践相融合,形成统一办案、联动协作、加速高效的认罪认罚新模式:其一,S区院构建远程办案系统,形成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多部门联动协作“线上+线下”工作机制。例如:与区法院联合出台远程庭审工作指引,促成有效协商,对占案件总量约75%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实现远程庭审全覆盖,为法院在速裁、简易程序期限内结案提供时间便利,同时加快案件有效流转;率先开通远程提讯平台,打破时空限制,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权利保障,为检察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搭建沟通桥梁,有效减少对抗。

其二,与公安机关创新搭建“线上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云研讨”,督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等提前介入工作。特别在办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涉黑恶犯罪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中,检警通过该平台充分开展联席研讨会议,共同瓦解攻守同盟,促使涉案人员从抱团对抗心理转为自愿认罪,区分情形把握从宽幅度,实现认罪认罚的三效统一。

(二)保障当事人及当事人权利实质化

1. 检察机关认真做好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把握犯罪嫌疑人于犯罪中的作用、手段及讯问过程中的态度了解其心态特点,综合平衡犯罪情节、具体事实、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期、社会理性人判断与之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有利结果及随意反悔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加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意愿;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将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确保其知情权的行使,加深其对诉讼过程与具体量刑的认同。

2. 确保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实质性与有效性。其一,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机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一对一”的法律帮助。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落实“证据开示”制度,值班律师全面参与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程序,积极推动值班律师由被动“见证者”转变为积极“参加者”。

其二,优化值班律师阅卷、场所等配套资源配置,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专设律师接待室为律师提供阅卷、接受咨询、会见、认罪认罚具结的场所,便于快速及时了解案情、化解矛盾来推动认罪认罚的程序提速;研发线上平台,为查询案件信息、提交法律意见、预约阅卷等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一站式服务。

其三,与区司法局签订《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扩大通知辩护范围,明确辩护律师职责,保障辩护权利,实现法律帮助实质化,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制度落实落深。

3. 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让在“镜头下办案”成为常态。打通技术壁垒,实现远程提审、看守所实地提审、院部提审三种方式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探索“远程控辩协商”同录模式,让控辩协商有据可循,实现“录得清、存得住、送得出”。⑬

(三)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与精准化

1. 全面审查证据,提升办案水平。其一,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底线,不可因为表面完成认罪认罚制度指标而降低案件的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其三,推进检察机关办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及控辩、控审协调沟通能力,善于运用大数据智辅工具,提升量刑的标准性与科学性。

2. 有效开展控辩、控审量刑协商沟通。其一,办案人员应综合判断、详细甄别真诚悔罪或虚假认罪,特别于强奸、行受贿案等主要以言辞证据定案的案件审查中,要求承办人必须每案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其二,主动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释明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本地区同类案件参考等,提升协商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对庭审阶段可能发生的和解、退赃等情节变化,提前进行预判,在具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设置附条件的两档量刑建议,让被告人在后续诉讼过程中稳定认罪服法;其三,加强检法沟通,推动两院对常见罪名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刑罚执行方式、附加刑适用幅度形成共识,通过大数据定期跟踪认罪认罚量刑采纳率,有针对性地推进精准化量刑建议。

3. 查明上诉原因以对症下药。根据汇总的不同上诉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力促息诉服判。针对“技术型上诉”,要求承办人在一审判决后,再次提审被告人听取上诉理由,阐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耐心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打消顾虑,主动撤诉;针对其他两种情况,如符合抗诉条件,则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彰显认罪认罚权威性。

注释

① 庄永廉、张相军、顾永忠等,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程序完善 [J] ,人民检察,2016 年第九期,第42页.

② 邓华成,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型量刑建议实证研究——以 W 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实践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6卷第2期,第50页.

③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研究 ——以安顺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为视角[J],刑事检察,2020年12月总第353期,第30页.

④ 曾玉婷、刘元见,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补强与完善路径研究——以广西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办案实践为参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5卷第5期,第78页.

⑤ 叶婷、崔志丹,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以吉林省检察机关为例[J],人民检察,2020年第24期,第52—53页.

⑥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33条规定: 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 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尽量协商一致.

⑦ 李繁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程序探究—— 以检察阶段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第82页.

⑧ 叶婷、崔志丹,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以吉林省检察机关为例[J],人民检察,2020年第24期,第53页.

⑨ 邓华成,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型量刑建议实证研究——以 W 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实践为视角,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 36 卷第 2 期,第53页.

⑩ 霍敏,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J],人民检察,2019年第1期,第 54-63页.

⑪ 李繁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程序探究——以检察阶段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第82页.

⑫ 孙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第168页.

⑬ 李繁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程序探究——以检察阶段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