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指出,我国存在“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与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应通过“盘活企业动产和权利”缓解融资难问题。从上世纪末金融仓储服务出现以来,我国动产融资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但几经沉浮,发展差强人意,融资规模与动产规模严重不匹配。2012年钢贸案发生至今,全社会融资规模已经翻了一倍多,但动产融资规模始终未恢复到之前水平。究其原因,固然有金融创新不足的因素,但根源在于动产的先天缺陷及行业标准规范不完善,导致银行不敢贷,只能倚重主体信用和不动产抵押。
动产融资发展现状
动产融资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大型储运公司试水金融仓储业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融资进入快速发展期,规模急剧膨胀。2012年,因宏观调控钢材价格下滑,“上海钢贸案”事发,爆出一货多押、虚假质押等丑闻,加之2014年“青岛港事件”,一些银行深陷其中,动产融资业务全面收缩。2017年以来,在国家政策和物联网、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推动下,出现了大批供应链平台公司,央国企也纷纷涉足供应链贸易和金融,动产融资又迎来一波发展浪潮。
当前动产融资已从贸易型融资发展到供应链型融资,具体表现如下。
1. 参与机构多元化。融资方由大宗商品贸易商扩展到原材料供应商、产品经销商、生产企业等。出资方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展到央国企供应链公司、保理公司、租赁公司等。还出现了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仓单标准化机构、动产登记机构等。
2. 技术手段先进化。运用电子围栏、物联网、GIS、AI等新技术,开展存货等抵质押品的实时动态监测;利用卫星遥感、动物耳标等技术,对农作物和动物活体进行日常监测。而大数据、AI算法的应用,大大减轻了人工负担和道德风险。
3. 融资品种丰富化。从大宗商品扩展到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如农产品、农机具等。
动产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2012年的钢贸事件之后,银行动产融资业务长时间停滞不前。根据有关机构测算,我国动产规模在100万亿元左右。而根据银行业协会对62家银行的调研结果,2023年动产与权利融资余额5.61万亿元,其中50%以上是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抵质押余额不足10%。由此推算,动产融资占全部银行贷款的比重不足1%,与欧美国家短期贷款60%以上为动产担保贷款的情况有很大差距。主要是以下原因。
1. 动产的先天缺陷
相对于不动产,动产在种类、形态、特性等方面要复杂得多,具有以下特性。
(1)易动性。动产容易被移动、藏匿、丢失,尤其是车辆、活体等能够自行移动的动产。
(2)易变性。动产容易变形、变质,尤其是生鲜产品、易挥发产品。
(3)散分性。动产往往为散货或非标准形态,难以聚合为整体,也难以区分边界。
(4)不可辨识性。难以区分此物与彼物,易混、易换,无法赋予特定身份信息(ID),难以被“合理识别”和确权。
2. 行业标准规范不完善
(1)动产确权缺乏明确标准,争议较多。正因为动产和不动产的特性差异,《民法典》在动产和不动产的确权上做了不同规定:对不动产物权是“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对动产物权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占有”作为判断要件,未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仅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较于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占有涉及实物流,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权属争议体现在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竞合,一货多押、货单同押中多重担保物权的竞合,以及保管、监控不当等方面。
法律法规对在动产确权上缺乏明确标准。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担保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概括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但什么样的概括描述算是“合理识别”,鉴于动产的复杂性,“担保解释”未做规定。又如第五十九条,“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的,“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明确:一是若质权人委托监控人实际控制仓储物,符合“占有”规定,却被出质人串通监控人、保管人签发仓单并再次出质的,是否应被优先保护?二是同一货物被拆分组合或易换货位后再次出质的,是否还被认定为“同一货物”,后续质权人难以辨别货物特定性、同一性的,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清偿顺序又该如何确定?三是以仓单质押的,质权人是否还需要实际控制该仓单对应的货物?四是“公示”如何界定,是否只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2)尚未建立动产全面统一登记制度,仅担保登记难以对抗其他产权诉求。尽管2021年以来,国家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平台,但该登记并不能完全解决动产权属不清问题,表现在:一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动产不可辨识性问题,依然无法有效识别并区分担保物,必然会导致“交付”“占有”认定纠纷。二是仅为担保行为的登记,不是担保物权的登记,更不是完整物权的登记。登记不是物权生效的要件,仅起到公示、警示和确定清偿顺序作用。现实中,依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竞合冲突。三是登记机构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仅由担保权人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有可能因对担保物概括描述不准确而带来物权竞合等纠纷。
(3)仓储业缺乏统一监管,良莠不齐,乱象频发。仓储业保管的货物价值巨大,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稳定,而当前很多仓储企业、监控企业散、小、乱、差,责任与能力严重不对等,出险后缺乏偿付能力。缺乏统一、权威的金融仓储行业监管模式和行业自律标准,未实行仓储企业强制评级和准入制,仓单质量难以保障。
由于缺乏监管和惩戒机制,有些仓储企业和监控企业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容易铤而走险,串通货主出具虚假仓单、一货多押、虚假质押、盗卖,甚至强行出货,给债权人带来巨额损失。比如2022年,佛山铝锭案、秦皇岛铜精矿事件等。
3. 金融创新不足
银行通常采用综合授信法,根据客户主体信用评级和综合还款来源核定授信额度。对于无法落实综合还款来源,但能够落实特定还款来源的项目,才选择债项授信法测算授信额度。大量主体信用评级不高的小微企业因此丧失了融资机会。银行倚重客户主体信用,回避“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的主要原因如下。
(1)难以获取企业内部信息,不能应用“数据信用”。企业经营如同“黑箱”,银行无法深入企业内部了解商流、物流和资金流,也无法确切跟踪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更无法控制企业经营行为,只能通过笼统评价客户整体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从客户综合还款来源上获得还款保障。
(2)难以突破动产融资难点,不敢应用“物的信用”。由于动产的先天缺陷和行业标准规范不完善,动产融资存在五大难点:一是看不清货权,由于一货多押、虚假质押,即便货在,由于权属纠纷竞合,债权得不到保障而导致巨大损失。二是控不住货体,货物监控不到位,有时被转移、盗卖。三是摸不透货品,货物类型多样,具有温度、湿度、密度、品相等专业属性,金融机构难以把握鉴别,导致2017年陕西、河南假黄金骗贷案,2020年武汉金凰假黄金骗贷案等。四是估不准货值,缺乏专业性和盯市能力,面临担保物跌价损失。五是卖不出货偿,很多担保物为非标准品,市场流动性差,不容易处置变卖。
对动产融资的建议
1. 完善行业标准规范,不断优化动产融资的基础环境
(1)提升动产辨识能力,制定动产识别标准。尽可能通过多种手段建立动产特定身份信息,为登记确权创造条件:一是通过捆扎、封装建立动产特定身份信息。捆扎、封装方式应难以拆开和伪造,并辅之以电子标签,以标明动产特定身份信息。二是通过绑定货位建立动产特征身份信息。清晰划分货位边界,明确固定货位编号,显著隔离不同货位的货物。在货物上做显著标记,标明“已质押”“质押权人”等字眼,以便对外公示占有信息。做好对货位的实时数字监控,严防货物移出货位。
(2)完善动产登记、占有的法规,建立动产全面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确权优于占有确权,在动产有效识别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动产登记确权制,对于具备特定身份特征的动产颁发权属证书,并实行动产全面统一登记制度。不仅对担保物权登记,还要对买卖、租赁等所有权、用益物权登记,确保将所有产权纳入统筹管理、统一登记。在不具备确权登记的情况下,推动动产担保的统一公示登记,将重复融资的不良企业置于“照妖镜”下。
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特征的动产,进一步明确动产交付、占有的判断标准,避免产权纠纷。随着物联网等远程控制技术的应用,控制已经不限于物理范围内,比如为工程施工车辆加装定位装置和发动机控制装置,并划定电子围栏,车辆一旦越过围栏即远程熄火。远程控制技术配之以宣示占有权利的视觉、电子标识,可以大大拓展法律上占有的概念。
(3)建立法定仓储监管机构,完善仓储和仓储监管标准。加强对仓储企业的监管,例如,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台《仓储业监督管理法》,成立法定的仓储监管机构,实行仓储企业内部控制、第三方机构外部审计、仓储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仓储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制定仓储企业分级分类评价体系,根据库容、建设登记、数字化程度等硬件,以及内控制度、信用记录等软件来评定仓储企业星级,便于金融机构选择。推动仓单规范化管理,通过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扶持金融仓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动产检验、估值和处置能力。金融仓储是个非常专业的领域,除具备货物保管基础功能外,还要具有货品检验、盯市估值、远程监控、出具仓单、流通处置等功能。培育专业、权威的金融仓储企业,帮助金融机构把关货物品质、盯住市场价格,为动产融资提供全方位服务。搭建统一的动产交易平台,提升抵偿货物的处置能力,切实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2. 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应用“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授信
综合授信法看似有多种还款来源保障,风险较低,实际上这些还款来源大多风险同源,一旦风险来袭,都将冰消雪融。因此,应当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将授信评价从主体信用拓展到“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驶出不动产抵押的红海,拓宽业务空间。
(1)充分利用“物的信用”,加大动产融资比重。在行业标准规范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也要苦练内功,强化动产押品管理,管住货权、货体、货品、货价和货偿,有效化解动产融资风险。
加强货权管理,规避权属纠纷。首先,明察初始货权,关键看三个点:一看出质人是否占有且无争议;二看来源的正当性,通过发票、合同、运单、报关单、入库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验证;三看持有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业务逻辑。其次,管好承接货权,做好动产的交付接收,按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规定进行登记公示;同时做好货物监控,确保处于占有状态。
加强货体、货品管理,防止货物损毁丢失。做好货物验收和品质监控,完善担保管理系统,对接仓库物联网平台数据,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
加强货值管理,确保货偿。盯紧市场价格,定期开展押品估值。到期不能偿付的,抓紧在专业平台流通处置。
(2)充分应用“数据信用”,发展供应链动产融资。以大数据、供应链金融理念来重塑动产融资业务机制、流程、模式,充分收集企业的ERP、MES、OMS、WMS、TMS等内部经营信息,并与财务信息、征信信息、动产登记公示信息、政府公共信息等交叉验证。发展供应链动产融资,在大数据中、供应链中理解动产的业务逻辑。
动产实际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处于价值转化状态的财产,存在形式可能是采购资金,可能是原材料,可能是半成品,可能是产品,可能是销售收入。动产只有在经营流动中才能增值,形成价值链,而不流动的动产风险重重。
只有将动产物流放入企业市场需求、物料采购、生产加工、仓运配、售后服务等供应链环节中,放入商流、资金流相互验证的“三流合一”中,才能看懂动产的业务逻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为什么来、为什么去、来多少、去多少,从而准确把控动产融资的风险。
(此文刊发于《金融电子化》2025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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