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购买了份350万元的意外险,后因经济纠纷被人打伤致死。配偶悲痛之余找保险公司赔付,却遭无情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男子可能涉嫌骗保,否则又如何刚买完保险就死亡了。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男子配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可一审法院却只判赔43万元。
近日,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份终审判决,根据判决书显示,男子刘某几年前在某平台挑选了一份高额意外险,想着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
这份保险已经投保了3年,刘某今年才投保完没多久。可谁知他却因为债务纠纷问题,与人发生激烈冲突,最终导致伤重离世。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刘某的配偶李女士悲痛欲绝。
在料理完一切后,李女士发现了齐某的保险合同,显示尚在保险期内,李女士是法定受益人。也就是说,李女士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150万元的保险金。
可是在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刘某与争斗对象属于互殴,不符合意外险的理赔范畴,拒绝赔偿。
李女士见保险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也不再多费口舌,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350万元的理赔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保险合同中所说的意外事故,关键要看是否满足“突发、外来、非本意、非疾病”这四个要素。
本案中,刘某与人发生争斗,这是突发情况,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恶意骗保的行为。
此外,刘某是被争斗对象打伤致死,并非疾病死亡,所以本质上符合意外事故的特征。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一些冲突行为,就简单地将其排除在意外险理赔范围之外。
因此,保险公司以刘某存在挑衅互殴为由拒赔,并不合理。
不过,涉事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的理赔以被保险人投保前的个人年收入作为标准划分理赔档次。按照刘某的年收入,其只能获赔43万元。
因此,一审法院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43万元保险金。大家认为如何呢?
根据《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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