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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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东为张某、刘某,其中刘某未能完成在约定时间内实缴。后刘某于2017年将股权转让至李某名下,李某未支付任何对价。现公司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与刘某一起对其未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在接收股权时,对刘某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完成出资义务具有审查义务,现李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有过实缴出资,再结合李某系无偿受让股权这一事实,故法院将推定李某应当知道原股东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李某作为股权受让人对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