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9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东明煜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明煜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兰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董兰香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60号裁决公告(受送达人:东明煜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明煜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滑保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6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滑保贵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来源:东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