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一朋友的劳动合同每月10号是合同约定的发薪日,可公司总要拖到20号左右才发。房贷、车贷、孩子的补习费,像三座大山压在心头。他忍不住吐槽:“这工资就像六月的雨,盼得人心焦,却总也不准时。”这位朋友动了辞职的念头,但心里打鼓:这种被迫辞职,能拿到补偿吗?法律如何界定这种“迟到”的工资?
法律怎么说?白纸黑字有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我们常说的“被迫辞职”)。
法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拖欠工资,并赋予了劳动者在遭遇拖欠时“拍案而起”的权利——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关键就在于,如何定义“未及时”?拖延多久算“拖欠”?
现实中,华某的经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案例。
案例:工资每月迟发十几天,员工被迫离职反被驳
华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调试工程师长达8年。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每月10号左右发上个月工资。但实际情况是,公司总在15号到23号之间才发工资,最晚不超过23号。2021年4月,华某忍无可忍,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大笔经济补偿金。
华某一路将官司打到了北京高院,核心诉求就一个:公司长期不按合同约定日期发工资,属于违法拖欠,我被迫辞职就该拿补偿!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出乎不少人意料:
法院的核心逻辑在于:
1.“月付”不等于“必须合同约定日付”:法律要求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内支付了上月工资,即使晚于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如本案的10号),通常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无故拖欠”或“未及时支付”。
2.“沉默”可能被视为“接受”:华某在公司长达8年的时间里,每月都晚于约定日期但早于23号收到工资,却从未对此提出过正式异议。法院认为,这种长期的、未提出异议的状态,可以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对工资支付时间形成了新的“默契”或“惯例”。因此,公司后来的做法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3.被迫辞职需有充分依据:由于公司延迟支付的行为未被认定为违法,华某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自然就失去了根基。
高院一锤定音:驳回华某的再审申请。(案号:(2022)京民申5584号)
重要提示:地域差异不可忽视!
北京的判例并非全国通行标准。在深圳,情况就大不相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明确时限: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一个月)期满后的第7天。
宽限有度:如果不能在约定日支付,最多可延期5天。若因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5天,必须征得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且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深圳公式”:约定日 + 5天宽限期 + 7天(需书面同意)=最长22天。
按此“深圳公式”:
若合同约定10号发工资,合法最晚支付日为:10号(约定日) + 5天 =15号。
若公司走完所有程序(经营困难+工会/员工书面同意),可再延7天,即最晚到22号。
因此,在深圳,若合同约定10号发薪,公司每月拖到23号才发:
没有书面同意程序:超过15号即违法。
即使有书面同意:超过22号也违法。
在深圳,华某的情况极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违法拖欠工资,他被迫辞职就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给职场人的建议
1.看清合同,了解当地法规:入职时务必看清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日的约定。更重要的是,了解你工作所在地是否有类似深圳的、更严格的工资支付时间规定。地方性法规往往更具操作性。
2.异议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果公司开始拖延发薪,务必及时、明确地向公司(如直属领导、HR、财务)提出书面异议(邮件、书面通知等),并保留好证据。沉默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变更。明确表达“我不同意延迟支付”。
3.被迫辞职需谨慎: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前提是公司行为确实构成违法。像华某案中,仅因延迟数日(未超一个月)且长期未提异议,风险很大。务必评估清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你自身的证据情况。
本文依据案例((2022)京民申5584号)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至十三条等法律法规撰写,旨在普法。具体个案情况复杂,请以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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