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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入职的公司目前在与其他公司合并,我目前还在试用期。想问,等公司合并后,如果要和我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话,这种做法合法吗?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提出重新约定试用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您可以不予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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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涉关联交易中,如何界定什么是关联人、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主要有哪些形式?
解答:关联人,是指能够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关联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称为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公司法视角分析,公司的关联关系可概括为:第一,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第二,具有投资关系;第三,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第四,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具体而言,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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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双方涉诉后一方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情形下,法院会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关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能否调整的问题,民法典合同编允许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此旨在贯彻损失填平原则,更好体现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原则。而离婚协议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与民商事交易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并不相同。在涉离婚协议中,既不强调等价有偿,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同时,男女双方为了尽快离婚或者避免诉讼离婚,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看似失衡的条款。这些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平原则并不冲突,其隐含的对价是对方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快速了结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该约定发挥着督促付款义务方按约付款的作用。此类纠纷发生时,男女双方通常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付款义务方违约,会导致等待取得折价款的一方因对方失信行为而难以尽快从双方之间的纠纷中解脱,故在处理涉及此种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时,除了依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更应侧重对诚信原则的遵循,考虑上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具体场景来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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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已按传票载明时间进入法院,但因安检等事由未能准时到达指定法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想问,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按撤诉处理的前提是基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该情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按撤诉处理。且若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会予以支持。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若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拒绝出庭的意图,客观上也在开庭当日按时进入法院,因安检等客观原因迟到,未造成无法开庭等严重后果的,法院通常会在核实迟到原因后进行庭审,不宜直接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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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了。想问,法院通常会移送哪些材料给到公安机关?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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