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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以来,上海全市法院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开创了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上海数字法院持续推动数据深度融入审判实践,有效破解了诸如虚假诉讼难以精准识别等一系列传统手段难以应对的司法难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上海数字法院应用场景的效能得了显著体现。近日,中央电视台对此进行了报道。

上海数字法院

以创新手段破解司法难题

 速来围观!浦东法院这些案例上央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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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此前审理了一起看似寻常的离婚案,原告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庭上,夫妻双方没有激烈的争执,甚至平静地共同表示“同意离婚”。但这份平静背后,藏着不简单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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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庭长韩伶:他们到法院来起诉离婚的时候,其实他们对于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都已经达成了合意,对五套房子都是做了一个三七开的处理,其中70%归女方,30%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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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该案中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通常情况下对财产进行如此分配也属合理。但在审理过程中,有一条来自“上海数字法院”的预警信息提醒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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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庭长 韩伶:根据预警提示,该案的男方可能涉及借贷类、借款类、买卖合同类等多个诉讼案件。我们经过核查,发现男方确实有大量在审理中或者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总数多达几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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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怎么分配可以自由约定,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本案中,一旦财产转移至女方名下,可能导致男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债务无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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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庭长 韩伶:这个离婚案子我们最终是调解结案,但是我们仅仅处理了婚姻、子女抚养,并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要留待之后视当事人包括债权人的意见,再作另案处理。

免费吃饭、送礼物

实为卖虚假保健品

俗话说:“病急乱投医”,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体的健康焦虑,“医托”“引流”病患到小诊所,诱骗他们购买昂贵而无效的药物,以“免费吃饭”“送礼物”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的保健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浦东法院审结的倪某荣诈骗案入选。总台中国之声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点击收听音频)

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郭某峰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荣负责提供货源及讲师服务,郭某峰负责提供场所及招募销售人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白艳利:自2024年11月中旬起,郭某峰通过他招募的销售人员,先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再由专车接送,将被害老年人接到上海市某区的一些农家乐、小镇饭店,然后再由李某、唐某等人担任讲师,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或者经销商烘托气氛这些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二氢槲皮素”产品。至案发时,涉案金额达6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白艳利:倪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倪某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今年6月17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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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封面

虚假退货“挣大钱”?涉诈骗!

网络购物便捷的退货政策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但也有人将其变为了非法牟利的工具。上海一名17岁的少年利用网购平台漏洞,疯狂操作上万单三个多月的时间里,通过虚假退货并转卖赃物牟利,涉案金额超过400万元。然而,这巨大的羊毛可不是想怎么薅就怎么薅的,一旦越过了边界,就面临刑事责任。央视新闻近日对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案例进行了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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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陆红源:其实是货物没退,而是用了一个假的退单号退单,让商家在电商平台直接把退款打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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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商家最终是没有收到货的。这些货物由被告人在平台上进行转卖,从中骗取商家钱款。通过这种手法,总共退了11900多单,价值476余万元,他再低价转卖,获利4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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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陆红源:一方面,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赔钱,另一方面,如果后果严重的话,就像本案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处于中间情况,可能要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追责的程度,也可能达到治安处罚的标准。所以,即便有的平台上存在漏洞,还是要做一名守法的消费者。

上海:“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引纠纷

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快速增长

近年来,伴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入融合,数字金融业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律纠纷。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相关典型案例,来看央视报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余韬:黄某向法院提出了几点抗辩意见,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一是黄某认为他与某银行和某融资担保公司之间不存在电子签约的业务往来。二是即便有这样一份电子签约合同,他也认为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不是他专有的,也不是在他的控制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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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余韬:中金金融认证中心出具的数字签名认证报告,在该份验证报告中也载明了相关数字签名证书的编号信息,还有时间戳、签约时间的信息以及案涉电子合同的哈希(数字)指纹等信息。经过认证载明,这个电子签名本身以及合同文本未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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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包晔弘:相关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地增长,2022年大概是7000多件,后面从2023年到2024年都是10000多件了,今年(2025)年1到10月份就已经15000件左右,所以这个增长还是非常迅速的。

车祸致孕妇早产

新生儿能否诉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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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车祸后需全麻手术,无奈只得提前剖宫产,孩子出生后因早产住进ICU,那么,这个“0岁”的宝宝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责任?近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这起涉及新生儿在其胎儿时期人身权益受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由浦东法院未家庭法官张家伟审理。

2024年8月,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一个小生命提前来到这个世界。

外卖员小王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受伤。当时,乔女士已经怀孕32周多。受伤的她被送至医院诊治,后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进行全麻手术。更令人揪心的是,医生告知乔女士,车祸外伤可能造成胎盘早剥、先兆早产,骨折后可能造成静脉血栓形成、胎儿宫内窘迫等,危及母胎安全,且全麻手术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

为尽可能保全孩子,乔女士在自身伤情和胎儿的生存风险中艰难抉择,最终决定先进行剖宫产,再进行全麻手术。就这样,乔女士提前剖宫产生下小可。小可出生当日便因系早产儿且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至上海某儿童医院NICU病区住院治疗,17天后才出院。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造成的损失。乔女士在怀孕32周多时遭遇事故,造成粉碎性骨折,急需进行全麻手术治疗。然而,该手术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危及胎儿健康,在此情形下乔女士选择全麻手术前提前剖宫分娩亦属合理。原告出生后即因系早产儿被送至NICU病区住院治疗,故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小王作为外卖员,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配送订单信息显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应当认为本案系发生在小王履职期间,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目前,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继承、赠与等财产类纠纷以及分娩过程中的医患纠纷,而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鲜见的以新生儿单独作为原告、就其胎儿阶段身体健康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裁判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典实行预先保护,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若为死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利益保护的时间提前,视胎儿为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以法律为限,不应无限扩张。

胎儿利益保护范围理应包括身体健康利益。民法典第十六条系不完全列举,未明确列举的内容以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进行涵盖性表述,本案的审理涉及对上述法律条款适用范围的深入探讨。胎儿利益保护不仅包括胎儿的人格与财产利益,也包括身体健康利益。胎儿在出生前,若人身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则依法享有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尚处于胎儿阶段,现原告已出生,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胎儿利益保护与母体权益保护边界需明确。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民法典中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需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若孕妇遭遇意外事故不幸导致流产,则孕妇仅能以其自身人身权益受损主张侵权赔偿和精神抚慰,无法以胎儿的名义起诉,这就是保护的有限性。在本案中,原告母亲在怀孕32周﹢3天时遭遇案涉事故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原告母亲考虑到全麻手术风险选择提前剖宫产属于人之常情,故原告因早产而所受损害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独立于其母亲的人身权益之外,因而与其母亲向小王主张自身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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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提供丨刑庭、未家庭、陆家嘴法庭

素材来源丨央视新闻、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