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某诉称:李小某(系化名)与李某系父子关系,,2011年4月19日王小某出生。在李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杨某承担,从生至今,父亲李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李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李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故诉请李某按照每月39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至李小某满18周岁的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自己没有钱,自身还有残疾,找不到工作,还有贷款要还,根本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女)和杨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李小某。出生至今,李某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李小某,2014年起至今,李某去外地生活。李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杨某承担,李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2000元。杨某与李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1.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李小某2011年5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2.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5日前支付李小某抚养费600元,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3.驳回李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李小某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予以酌定。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