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1.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2.《刑法》已经取消了惯骗罪,因此,不能再对虽有多次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划清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的欺骗行为,主要的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2.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欺骗手段的性质不同。诈骗罪往往没有所说的货物,货物与其实际具有的价值相差极大,如用价格极低的玻璃瓶灌自来水冒充白酒出售等,行为人完全是以工商业交易活动的形式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决定了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骗手段中,必定有次货、假货或者不合格的货物存在,如以纯化纤织品冒充纯手织品等。

三、如何区分诈骗罪与伪造货币罪?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哪里?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界限通常情况下是清楚的,实践中较为棘手的是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此,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区分。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这一区分精神在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也有体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依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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