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其次,有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等要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最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
行为人对滥用职权如同交通肇事闯红灯、酒后开车一样,是出于故意,但对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一般是出于过失。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例,过失犯罪为结果犯。《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均为结果犯,且处刑相同,这表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尉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三、认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5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一种作为,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等要求,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后者则主要是一种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即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2)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四、如何适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9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尉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尉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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