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分步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分步限行措施和范围: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金湖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限行

限行区域具体为:东阳路以西、344国道(金宝南线)以北、淮河西路(含)、北兴路(含)和新港路(含)以南、247省道(淮金线)以东,上述道路合围区域为我县中心城区。

(二)自2025年11月1日起,金湖县范围内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限行。

三、在我县区域内通行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应遵守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限制通行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5年8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 金湖县公安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