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7月25日,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认定某男生(下称A)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了性骚扰,驳回某女生(下称B)的指控。具体事实和细节,在此不赘述。这件事情,本身是一个私法问题,与我的专业无关。我作为非专业人士,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如有不对,希望抛砖引玉,请大家在评论区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此事最有可能的真相,就是A和B在图书馆面对面自习,A因为裆部瘙痒,多次长时间搔痒,被B认为是在进行自慰,构成了对B的性骚扰。之所以说这是“最有可能的真相”,是因为真相为何,我们是无法确定地知道的。在诉讼中,法官无法乘坐时光机器回到现场一探究竟,而是依赖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查明事实。这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证明的标准是使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虽然B拍了相关视频,但相关视频顶多就是证明A在B面前有可能进行了自慰、进而进行了性骚扰,但这一待证事实只是存在较低可能性的。相反,根据A的诊疗记录,对A的动作最合理、最可信的解释,就是A的确就是在搔痒,这一事实是存在高度可能性的,而一审法院也是如此认定事实的。
当然,或许有人仍然对A是否在搔痒而抱有怀疑态度,认为不能绝对排除A是在进行自慰。然而,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像在刑事诉讼中一样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在法律上,A的诊疗记录作为对A有利的证据,虽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其也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需要达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而诊疗记录作为证据,已经达到了达到了这一标准,法院作出相应认定并没有问题,法院也只能作出这一事实认定。此外,假设此事进入刑事诉讼的话,要证明A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则主要依赖B所提供的视频。然而,相关视频要证明A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则根本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这一事件中,A是在桌子以下、即B的视野之外瘙痒,而B观察到异常之后,在桌子之下通过手机拍摄了视频。B从A骚痒的动作,得出了A进行自慰,进而得出了A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的结论。无疑,B一开始就确信是A对其进行了性骚扰,其判断从一开始就错了。在寻求校方处理、校方没有按照B的意愿处理的时候,B应该就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认知发生了错误,本该适可而止。但是,她选择了言之凿凿地在网上宣称A对其进行了性骚扰,后来A及其家庭因为网暴而受到巨大的伤害。B将此事公之于众的行为,是非常不妥的。
纵观整个事件,B从一开始就认为A对自己进行了性骚扰,如果这一指控得到了证据支持,则A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为了解决这一争议,走司法程序即可,B诉至法院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毕竟,寻求法律救济,是每个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所拥有的权利。但是,B将其眼中的“真相”公之于众,这就导致了对A的名誉权的侵犯(由于A实际上并未对B进行性骚扰,而B散布这一不实消息,倒是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因为侵犯隐私权的前提是有关指责是当事人所不希望被公之于众的事实)。实际上,即使退一万步,假设A的确对B进行了性骚扰,A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B如果将此事公之于众,则本身也构成了对A的权利的侵犯。这是因为一码归一码,即使A通过性骚扰的行为侵犯了B的权利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B也没有权利将此事公之于众,否则也会侵犯了A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此案中,由于A根本没有实施性骚扰行为,因此,只有B侵犯了A的权利,而不是双方相互侵犯对方权利。
B在网上公开声称被A性骚扰之后,A及其家庭在网上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攻击——即俗称的网暴。参与网暴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称,A的母亲已经决定要通过诉讼追求网暴者的责任。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妥善处理这一诉求,让网暴者承担应有的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2020年,清华大学发生过“食堂书包碰臀”事件。一位男生在食堂排队的时候,其书包无意蹭到一位女生臀部,被指控性骚扰。该女生强行查看男生学生证并公开其个人信息,引发网络曝光。所幸的是,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是书包无疑触碰女生,男生并非实施不适当行为。试想可知,如果没有监控还这位男生清白,还不知道事态会如何发展,这位男生及其家庭会遭遇何种命运。
女生遭遇性骚扰之后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在这方面需要把握好度,不能见风就是雨,要考虑到误会的可能性。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要坚守“无罪推定”的思维,把人往好处想。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信仰绝大多数人都是正派、自爱的,并根据这一信仰来进行互动。如此,则这个社会上能够减少很多猜忌、指责和相互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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