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公布,从2025年1月1日起,无论一孩、二孩、三孩,每年均可领取3600元补贴,直至年满3周岁。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育儿补贴政策。这次国家育儿补贴政策与地方政府出台的育儿补贴政策,有一个显著不同:地方政府出台的育儿补贴政策,大多是只补贴二孩三孩,不补贴一孩,而这次国家育儿补贴政策是对一孩、二孩和三孩一视同仁,补贴金额相同。

每孩每年3600元,相当于每孩每月300元,这个金额显然是太低了。在我看来,这次出台的育儿补贴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也就是说,这么低的育儿补贴金额,对于提升生育率不会有显著效果,但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象征意义是什么呢?就是生孩子国家发钱,生育政策是支持生育。用国家卫健委的话来说: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养育婴幼儿,缓解家庭养育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公共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惠民举措。育儿补贴惠及广大婴幼儿家庭,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家庭的生育养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放育儿补贴,是一项长期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投资于人”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但在过去的计生时代,城市地区普遍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农村地区普遍实行“一孩半”政策(即头胎是女孩可生二胎,头胎是男孩不准生二胎),如果“超生”,计生部门就要向“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生育政策是限制生育。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当时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十多年前,我写过一篇文章《对社会抚养费的十点质疑》(后来收录在2013年出版的《人口危局》第9章),其中的几点质疑是:

【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

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应该是由社会出一部分钱来抚养孩子,但计生时代的“社会抚养费”却是反过来,不但不向育儿家庭发钱,反而向所谓的“超生”家庭征收钱财。

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正式取消“社会抚养费”。

从“社会抚养费”到“育儿补贴”,意味着生育政策从限制生育向支持生育的重大转变。

今天的育儿补贴才是真正的“社会抚养费”,或者说是“国家抚养费”,也就是说,家庭生育的孩子,由国家出一部分钱来抚养孩子,虽然金额很低,但毕竟是真金白银的支持育儿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