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场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质

—————全网交付率第一的解卡团队—————

7月28号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这是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很多人现在涉嫌帮信罪,正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六叔详细的解读了司法解释的内容,也看了发布的七个典型案例,发现和我们日常接触的刑事案件和两卡涉案类事件没有什么新的变化。

但是有更严的地方,就是以前你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要五张才会构成犯罪,但是现在你出借银行卡(账户)三个就够了,很多人还不知道两卡类犯罪是什么,两卡就是电话卡和银行卡。

这个意见对于网络黑灰产类的刑事犯罪到底有哪些影响,这里面有七个案例,其中有虚拟货币的承兑商,但是这个币商叫假U商,第二个是号商,帮助别人去注册互联网账号以及帮助他进行解封的。第三个是那些卖猫池设备的,这种设备可以推定明知,第四个是假设GOIP的。

这些意见的每一个字都不是随随便便写的,包括针对这场发布会的答记者问:明知道是电信网络诈骗而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同时又帮助人家去回U,和上游电诈团伙形成长期稳定的联系,按照共同犯罪去判。

很多时候一个车队可能和几个盘口进行合作,也就是说可能车队长接了A、B、C三个盘口的料子,但是现在就是认定和上游电诈团伙形成长期稳定的联系了,按照共犯去判的话刑期可能就增加了许多。

以前只有是主犯判得很重,而其他实施诈骗的比如聊天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经过刑事辩护,其实判得都很轻,而现在提供帮助的人和主犯差不多了。

我们的高层们已经看见了,在这种两卡类案件中出现了很多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残疾人都在参与了,而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主要是限制了两卡类犯罪的工具人,所以那些提供号码的号商入罪的门槛就降低了。

断卡线索,2025年以来公安部下发断卡线索78万条,查处两卡违法犯罪人员23万人,这个数据是今年的,而加上2020年到现在五年了,这是多么大的一个群体啊。

这群人基本金融死亡,不能使用银行账户,而整个互联网上、法律圈子中没有任何人能完全解除这个金融管控,看清楚,没有任何人,但凡敢跳出来说能解决的律师,一律按骗子处理,不服就来辩!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是什么:如果你因为犯事被行政处罚过,那么你两年内在被收到一级涉诈款冻卡,那就是认定你职业犯罪了,这里很多老哥是很危险的,很多人因为贷款被骗刷流水导致被行政处罚过,这时候你再去参与WD啊,买卖虚拟币冻卡啊,就推定你明知了。

你说你没有被处罚过,那么五年内你拿到过不起诉决定的,也要干你。

也有宽松的政策出现哈,最高法就说了:

绝不能以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不得出借银行卡的提醒,之后用银行卡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就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我们在办卡开户的时候就会被告知,签订两卡承诺书加看反诈宣传视频,银行工作人员也会反复的告诉不能出租出借,这就是提醒,如果后面涉案,很多机构就说你明知,但是最高法否定了。

反向言之,绝不能以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办卡时收到过银行关于不得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提醒通知,之后用银行卡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就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卡头”的指使下偶发的帮助操作转款行为,不宜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此类转款等帮助行为应理解为先前行为的延续和附随,系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边缘帮助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单独的洗钱行为的性质。

这句话很重要,多发生于兼职和贷款刷流水这种,是属于偶发的帮助,并未有长期的联系。

哎,这些法条也看不太明白,需要专业的律师去研究,但是其中的断卡线索数据能证明这个市场有多么巨大,而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能研究明白后面的联合管控,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白。

遗憾,没有律师专攻这个领域,他们总有自己的担心也不愿意去学习,这是一个没有竞争的赛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