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工地上,起重机吊送材料时不慎将材料砸伤现场工人,这看似普通的安全事故却牵扯出一个关键问题:特种作业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在进行特种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永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特种车辆作业侵权纠纷案,用法律的标尺,为我们厘清了特种车辆交强险的理赔边界,一起来看看这其中的“理赔规则”。

案情回顾

宋某在工地操作起重机进行作业时,因平衡梁突然下放,压到在下方作业的徐某,致使徐某小腿大小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宋某操作的起重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社会车辆,其性质决定了其主要功能在于作业而非行驶,不能将其在作业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排除在交强险之外。同时,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了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处理,因此,本案汽车起重机系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不特定的第三者能够及时获偿。特种机动车辆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投保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然知晓该类车辆的特殊性,如将特种作业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将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排除在交强险应当理赔的情形之外,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与合同义务和立法目的均不相符。因此,本案事故虽发生在施工工地,但是保险公司依旧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 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来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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