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1时许
盘龙区某小区内
一袋装着外卖包装的垃圾
从高空砸落
险些砸中路过的老人和小孩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
映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发现一张残缺的烧烤外卖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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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小票上的电话时
对方自称是该小区某栋3105室住户
但民警走访后发现
3105室住户事发时并不在现场
随后
民警通过小票锁定烧烤店订单
及对应客户信息
最终确认抛物者为3106室租客田某
并将田某传唤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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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田某如实供述了自己
因“图方便”长期从窗户
抛掷外卖盒等垃圾的违法行为
“我知道高空抛物是犯法的
但我以为不砸到人就没事。”
目前
田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高空抛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它早已不是一个仅关乎道德的行为
而是一种违法犯罪
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
人身及财产安全
从一袋豆腐脑到
一枚鸡蛋、一个烟头
高空抛物的危害远超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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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人民日报
法条链接
高空抛物=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
警方提示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追究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
不高空抛物
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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