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郑州某技术公司长期从辽宁某设备公司采购燃气表,双方合作多年,后因一批燃气表存在质量问题,郑州某技术公司将该批设备退回辽宁某设备公司处。数月后,双方因产品货款问题产生纠纷。辽宁某设备公司认为退回的产品经维修后仍具备使用价值,会重新返还给郑州某技术公司,不应在货款中直接扣除该批产品的金额。而郑州某技术公司认为按照合作惯例,退回的产品属于“退货”范畴,应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对应金额,不再接收维修后的产品。

此后,辽宁某设备公司与郑州某技术公司通过往来征询函的方式进行了对账确认,并要求郑州某技术公司及时付款和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在付款细节与退回产品的性质问题上争执不下,辽宁某设备公司为收回1400万元货款,将郑州某技术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做法】

案件受理后,双桥法庭依法对被告企业的3个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冻结金额达700万余元。但账户冻结直接导致被告企业陷入困境: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社保缴纳受阻,招投标资格也受到限制,企业正常经营节奏被严重打乱,案件由此陷入“保权益”与“保经营”的矛盾僵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桥法庭承办法官谢天亮对案情展开深入分析,认为若单纯追求原告权益的实现,极有可能对被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重创。在查明郑州某技术公司对欠款事实并无争议,仅对利息计算存在异议,且因阶段性资金周转困难难以一次性清偿的情况后,决定采取“分阶段执行”策略来办理此案,力求在保障原告权益的同时为被告企业纾困。

随后,法庭依法对已冻结的700万元先行扣划,并支付给辽宁某设备公司,确保原告企业能第一时间实现过半债权,缓解其资金压力。与此同时,法庭接受了郑州某技术公司提供的1400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以此置换并解封企业基本账户,成功实现了“部分执行﹢经营解封”的双重目标。

【典型意义】

先予执行,作为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作出前的重要司法措施,旨在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求。它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并通过完善的担保机制降低执行风险,从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桥法庭灵活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帮助原告企业成功提前收回半数货款,原告在权益得到兑现的同时,主动提出与被告进行和解,并愿意就后续货款的履行期限、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进一步推动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此同时,被告企业在基本账户解冻后迅速恢复了正常经营。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得到及时补缴,稳定了企业的用工队伍,保障了就业民生。不仅如此,企业也重新获得了参与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为其恢复经营能力、拓展业务空间释放了关键能量。从“刚性执行”到“刚柔并济”,双桥法庭的灵活司法成功促使矛盾双方从对抗走向和解,有效避免了“两败俱伤”的诉讼僵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