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公司走铁路货运订购玉米,1100余万元货款被骗
法院判决宝清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遭遇执行难
“因为铁路方出具了60多张铁路货物运单(铁路大票),公司向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粮内蒙古公司)支付1100多万元购买3700多吨玉米,没想到是个骗局。”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明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1月20日,正明公司收到国粮内蒙古公司提供的铁路大票后,拨打了12306核实,客服人员告知国粮内蒙古公司已于当年1月19日14时50分完成装车。核实之后,正明公司遂向国粮内蒙古公司支付货款11381759.28 元。后来,法院查明这3700多吨玉米并未装车。而是对方玩了“空手道”。由于觉得黑龙江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清铁路公司)在此事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在向警方报案后,正明公司一纸诉状将宝清铁路公司告上了法庭,没有想到后,法院判决后,却遭遇了执行难。
3700多吨不翼而飞的玉米和被骗的1100多万货款
正明公司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法定代表人姓蔡。据张女士介绍,2023 年 1 月 10 日,正明公司与国粮内蒙古公司签订《玉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正明公司向国粮内蒙古公司购买 3000 多吨玉米(散粮),含税单价为 3040 元/吨。交货地点为铁路货运站台,发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到 2023 年 1 月 18 日。交货数量以双方共同确认的铁路大票记载的数量为准,根据盖车统计表及60张铁路大票合计3744吨玉米。
2023 年 1 月 20 日, 正明公司见到国粮内蒙古公司提供的铁路大票后,拨打 12306 电话核实,铁路客服人员告知被告国粮内蒙古公司已于 1 月 19 日 14 时 50 分完成装车。正明公司遂向国粮内蒙古公司支付货款 11381759.28 元。
2023 年 2 月 11 日,国粮内蒙古公司向宝清铁路公司申请取消托运,次日办理完成取消托运。
付款之后,始终没有等来本应按时运达的3700多吨玉米。正明公司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后,正明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国粮内蒙古公司及宝清铁路公司的相关责任,想要追回被骗的11381759.28元货款,及相关损失。
2025年4月30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与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 限公司签订的《玉米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解除。
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 11381759.28 元。
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对国粮(内蒙古) 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不能返还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至今未执行的1100多万元货款与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冻结的7340万元
终审判决之后,张女士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以为正明公司被骗的1100多万元货款终于可以要回了,然而现实却给她泼了一瓢冷水。
张女士表示,宝清铁路公司接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就开始不断故意隐匿转移、拒不申报财产。宝清铁路公司法人更是宝清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对抗法院的强制传唤。
2025年11月18日,正明公司申请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从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宝清铁路公司在该中心的运输收入情况,2026年1月15日该中心复函澄城县人民法院,宝清铁路公司应取得的收入金额为12,947,704.45元,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即向清算中心发送(2025)陕0525执恢123号之二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在该中心运输收入11967760.93元。
张女士告诉记者,离奇的事情发生了,2026年1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却正在受理一桩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公司与宝清铁路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公司诉称,黑龙江宝清铁路公司自2022年7月至2025年12月31日拖欠其运输收入7340万元。这么大的标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不到10天时间就完成了该案的调解,速度高的离奇!
2026年1月7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做出(2026)黑7101民初1号保全裁定:冻结担保人哈尔滨铁路燃料运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3500043109200515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40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的运输收入清算轧差资金余额73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清算轧差资金余额只进不出。
但该法院的(2026)黑7101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仅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的运输收入清算轧差资金余额,无具体数额,却未冻结担保人哈尔滨铁路燃料运销有限公司账户的分文存款,显而易见在搞无担保违法查封、冻结!
2026年1月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发送了(2026)黑7101执保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中心轧差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冻结期间清算轧差余额只进不出。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没有数额,有宽窄,没长短!
至此,正明公司辛苦查询的宝清公司12,947,704.45元资产成了不可执行的冻结资产。
张女士告诉记者,宝清铁路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查封宝清铁路公司账号后仍然无可执行财产。正明公司在对宝清铁路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增加了被执行人宝清铁路公司的独资股东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铁路集团),为了预防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再次隐匿、转移财产,对黑龙江省铁路集团进行了诉前保全,在此期间,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安徽国行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财产1200余万元反担保,为此,澄城县法院解除了对黑龙江省铁路集团的查封、冻结措施。令人吃惊的是,在诉讼期间,即2026年1月22日上述担保公司违法注销,直接导致担保财产消失,致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执行!
按照两高关于拒执罪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已构成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恶意减损责任财产抗拒执行的犯罪情形。
宝清公司:铁路只是收了100万元运费,却被索赔1000多万粮款
2026年4月14日,中国新报记者致电宝清公司法人张宏安,张宏安认为自己无辜躺枪,“就好比收货方是张三,发货方是李四,我们是快递,我们只是收铁路运费,他们两家签合同,张三给李四打款,李四应该给张三发货,结果李四并未发货,没有想到,张三将我们铁路告了。”张宏安说,铁路也没有收张三的粮款啊。
“合同说见铁路大票打款,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他们两家签了这样的合同,而铁路大票是,只要谁交了运费,我们就给谁出。”张宏安说,国粮内蒙古公司将运费出了,宝清公司就出了铁路大票,但大票不是押送卷,就好比发票才能报销一样。
张认为,既然是国粮内蒙古公司骗了正明公司,正明公司就应该找国粮内蒙古公司要钱,“事实上,她们找不到对方,只好找铁路,而实际上,铁路根本没有看过双方的合同,也不知道是怎么签的,这简直就是胡搅蛮缠。”张宏安说,就好比我是送快递的,买卖双方的矛盾怎么要我快递赔偿呢?总共铁路方才收了100多万元运费。“她不找骗子,找我快递小哥干嘛”张宏安说,,最多铁路将运费全部赔给正明,难道这粮款的损失还要铁路赔偿吗。
“发货地是宝清,到货地是成都。”张宏安说,而正明却在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了铁路方,“澄城县人民法院将我列入了黑户,我出门都受限制了。”张宏安说,对方将他告到法院,作为人大代表的他现在都被限高,这法院很可能地方保护。
他怀疑正明公司和国粮内蒙古公司合伙套路铁路国有资产,原因是1000多万元的货,正明公司为何不来人现场监督呢?张宏安说,铁路方面也准备起诉澄城县人民法院。
对于张宏安的说辞,正明公司提供的2025年4月30日的陕西渭南中院的再审判决书回复如下:关于宝清铁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二十条规定“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运单上加盖车站 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根据《铁路货运票据电子 化作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不论“整车”装运,还是 “集装箱”装运均为装车完毕后,运单状态变为“已装车” ;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计费承运。车站在货票系统中核对 ‘已装车’的整车运单、已‘检斤验货’的集装箱运单信息……, 运单状态变为已制票。”
宝清铁路向社会公开的《货物办理作业 流程》,其中不论是电子商务注册用户还是非电子商务注册用户 发货流程均为:窗口提交运单→配车下达→承运装车→制票交 款。宝清铁路在货物未装车的情况下,为国粮内蒙古公司出具货运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宝清铁路再审称“集装箱运输系先 出票再装车,因《玉米买卖合同》约定为‘集装箱’运输,其先出票的行为并未违规”与上述规定不符;虽然《玉米买卖合同》 约定为“集装箱”运输,但案涉的 60 张货物运单均明确载明“整 车”运输,并非“集装箱”运输,应当先装车后出票,故宝清铁 路所持先出票的行为并未违规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因宝清铁路违规出具 60 张货物运单,涉案货物 3744 吨,应当不是工作疏忽等过失原因造成,而系行为过错。如果没有宝清铁路违规出具的货物运单,正明公司在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 情况下不可能向国粮内蒙古公司支付货款。虽然宝清铁路作为承 运人与正明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其违规出具货物运单,导致 正明公司误以为《玉米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条件已成就, 支付货款后无法取得货物而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宝清铁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行为客观上也为国粮内蒙古公司违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帮助,因此,宝清铁路应当在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货款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 0525 民初 488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三、被告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 1138175.93 元; ” ;
二、撤销本院(2023)陕 05 民终 2972 号民事判决;
三、撤销澄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 0525 民初 488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原告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381759.28 元;三、被告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与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玉米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解除;
五、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 11381759.28 元;
六、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对国粮(内蒙古) 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不能返还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被申请人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14 -- 15 -
八、驳回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的其他再审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按照上述再审判决书载明大的日期,上述款项应该在2025年5月就应该兑现,但一直到现在都执行不了,除了宝清公司临时弄出来个反担保公司外,另外,黑龙江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又从中插了一竿子。
张秋香说,她们怀疑铁路运输法院“虚假诉讼”,原因是从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的那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看出一些问题: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是(2026)黑7101民初1号保全裁定书,但未见到该裁定书;二、该裁定书做出的基础是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宝清铁路运输公司一起运输合同案件,但从法院立案网路未查到该立案信息;三、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冻结标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为了查明以上三个问题,自2026年1月30日起澄城县人民法院通过网上从涉案法官王鑫光调取保全裁定和执行依据,该法官先是推诿扯皮后拒不配合,既不接电话,也不复函,导致法院无法开展执行工作,
目前,正明公司已经向上级政法部门信访,希望能严查参与此事、徇私枉法的法官。
就此事,4月15日,中国新报记者致电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王鑫光法官,王法官说,对于记者咨询的案件相关事宜,此事要经过法院政治部,才能接受采访,他已经向法院政治部汇报了,政治部也高度重视,希望记者能携带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当面对接沟通。
就执行一事,记者随后又联系了澄城县人民法院,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中国新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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