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扇了耳光,忍不住还手,结果自己倒跟施暴者一起受罚。这种让人窝火的“和稀泥”式执法,往后或许真要成历史了。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要施行了。里头最关键的一点,是头一回在法律条文里明确:治安案件里也存在正当防卫。这近20年没怎么变过的执法老路子,怕是要迎来实打实的大变化。

一、谁受伤就谁有理?

过去处理治安案子,不少时候都掉进了“只看结果”的误区。

就说浦东那个停车场的事吧,管理员章某和车主龚某为停车费吵到动手,最后龚某掌骨骨折,够上轻伤了。别看章某拿砖块砸了龚某后脑勺,但鉴定说,龚某的掌骨骨折,其实是他自己打章某脑袋时,反作用力弄出来的伤。

后来检察院把案子撤了,可这事藏着个大问题,不少执法的人,总把“谁伤得重”和“谁该担责”混为一谈。只要两边都动了手,管你谁先挑事、谁是被迫还手,先“各打五十大板”再说。法律本是护着公平的,结果反倒让被欺负的人再受一回委屈。

二、给公民的防卫权松松绑

新修订的法律把防卫行为该符合的条件说透了,得同时占三个要素。

起因上,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光嘴上骂几句不算数,但要是动手推搡、殴打这种实打实的攻击,被打的人就有权防卫。

时间上,得是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比如两边打完停手了,一方突然又冲上来打,这时候另一方还手,就算正当防卫

限度上,防卫的力度得和被侵害的程度差不多。对方空手打你,你抄家伙反击,可能就过了;但要是被一群人围殴,防卫的力度大点也说得过去。

更重要的是,新法规定,就算防卫过了头,也能减轻处罚;要是情节不严重,甚至能免罚。

这么一来,法律的天平总算往被欺负的人这边偏了偏。

三、怎么才能不让防卫变成互殴?

要认定正当防卫,得先纠正执法人员那些老想法,这可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

有人觉得“提前准备工具就是想打架”?这在实际处理中是个常见的误区。新规里说了,预料到可能被打,带着防护的东西,不等于就不能防卫了。就像有个饭店老板王某,被醉汉打了,他拿拖把反击,只要没太过分,照样算合法自卫。

还有人觉得“只要把人弄伤了就必须担责”?之前有个保安的案子,他被好几个人围殴,急了用对讲机砸了袭击者的头,就造成点轻微伤。后来复议部门说,这是为了制止被打,没超过必要的限度,把原来的处罚给撤了。

至于“只看结果论对错”?得综合看当时的情况。对方下手多狠、现场多紧急。比如小个子对上大块头,情急之下反击的尺度可以松一点;要是对方手里拿着凶器,防卫的时候也不用非得“力气对等”。

四、让法律真能给人“撑腰”

从实际办案来看,新规要落地,有三个关键点得抓牢。

证据得固定好。监控录像、旁边人的证词,得第一时间调出来,特别是要弄清楚“谁先动手”“打没停过”这些关键时候的情况。

程序上要衔接好,别让小事变大事。有时候治安案件因为伤情鉴定,可能转成刑事案件,这时候就得说清楚是不是防卫,别让责任越算越重。就像“昆山反杀案”,认定了是正当防卫,才没让被欺负的人背太重的刑责。

还有,见义勇为也得有保障。新法鼓励大家帮着制止别人被侵害,但得记住:帮忙的行为,目的得是让侵害停下来,不能过头。

结语

法律不要求,也不鼓励公民非得做个“完美受害者”。

现在,“法律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从刑法第二十条延伸到了治安管理这,普通人的防卫权总算有了完整的保障。新规把“还手就是互殴”的标签撕了,说到底,这是法治精神的回归。

新规把“正当防卫”的审查环节挪到了治安处罚的前头,这就逼着执法人员不能再只盯着“谁伤得重”来断案了。但实际操作中也得防着“一刀切”,应结合案发起因、力量对比、情境紧急性综合判断,避免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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