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慢性病备案的通知

全市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规范镇江市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流程的通知》(镇医管发〔2025〕9号)文件要求,若您之前已有门诊慢性病备案标识,但后期长期未在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相关就诊,若需再次进行门诊慢性病相关诊疗,请携带相关病历资料(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以外的门诊慢性病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备案认定。

句容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0日

内容来源 | 句容医保

编辑 | 成萌

校对 | 余锡龙

审核 |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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