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键争议点

1. 仓储合同主体认定错误

原审错误:仅凭微信群中黄金如的发言认定吉泉农业为保管人。

新证据推翻:

公证书(附件一):现场清点玉米仅2742箱,非4976箱(原审认定乔宝山单方陈述无佐证)。

公证检测报告(附件二):玉米未冻损(黄曲霉素等指标合格),原审“全损”认定违背行业规范和常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再审条件)——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 玉米存储常识与温度争议

原审错误:认定-10℃导致冻损。

科学依据(见新证据):

DB15/T 2924-2023标准:真空玉米在-18℃可保质1-3年。

企业实践(黑龙江大庄园集团):-18℃保存18个月。

结论:夜间-10℃不会导致冻损反而是保存温度不够低,玉米反而要求速冻保鲜低温贮存,无论是常温和低温真空包装经高温消毒的鲜食玉米均至少能保存1年以上,-18℃保存至少保质期在2-3年;乔宝山虚构损失。

3. 程序违法问题

未追加必要当事人:穆世超、易邮云仓、宋艳芳影响案件结果,但未追加(违反《民诉法》第135条)。

错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复杂(涉多方主体、新证据),应适用普通程序(《民诉法解释》第257条)。

一审从2024年3月6日开庭审理至2014年3月29日审结共23天(一般至少要3个月,而该案也应适用普通程序),如此复杂的案件明显可以看出一审是仓促快判,没有依职权调查、取证、鉴定、遗漏多位关键当事人、诉讼主体错误,最终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而错判;

六、法律关系结论

1、实际仓储合同关系:

宋艳芳(裕稻皇粮) → 穆世超/易邮云仓

证据:微信群名、发货记录、穆世超自认录音。

2、黄金如及吉泉农业角色:

无偿居间介绍人(无责任),非保管人

证据:未收取仓储费、微信群协调记录。

3、乔宝山行为性质:

代理销售玉米,诉讼主体不适格;

涉嫌虚假诉讼(虚构玉米数量、冻损事实)。#恳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王春福 常务副院长 监督与与纠错

#恳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民三庭 张伟杰 庭长 重视与纠错

#恳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民三庭 刘洋法官 公正审理纠错依法启动再审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