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核心再审事由。

那么,申请再审,“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定再审情形有哪些?

本文结合最高院裁判规则与实务案例,全面拆解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定情形及区分技巧,助力当事人精准主张再审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启动再审的事实认定错误,并非泛指所有事实偏差,而是特指严重影响裁判根基的根本性错误,核心包括4类:

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本事实”是指关乎案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核心的事实(如欠款金额、合同履行情况、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缺乏证据证明”是指现有证据完全无法支撑该事实认定,或证据证明力极低,无法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例如,原审仅凭单一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认定巨额款项交付这一基本事实,却无转账凭证、收条等客观证据佐证,即属于此类错误。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对裁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伪造”需达到足以影响基本事实认定的程度,若伪造的仅为次要、补强证据,不影响裁判主干,则不构成再审事由。例如,原审依据伪造的借条、合同原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该伪造证据直接决定裁判结果,即属于此类错误。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质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主要证据未经双方当庭质证,即被法院采纳作为裁判依据,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可能影响裁判公正,属于程序瑕疵引发的事实认定错误。例如,原审将对案件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转账记录,未组织双方质证即予以采信,属于此类错误。

4.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此类情形需同时满足4个要件——证据是“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涉及他人隐私)无法自行收集、已提交“书面申请”、法院未调查且无正当理由,缺一不可。例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银行流水,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即属于此类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程序是“有限救济”,需精准锁定错误类型,匹配法定再审事由,避免因法律依据错误导致申请被驳回。实践中,深入挖掘事实认定错误的线索(如证据伪造、证据不足),再审成功率会较高,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升再审启动成功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