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为什么会被误导、诱导?
我们不说刑讯,那完全是以暴力手段达到的。记得有个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提及国外的一项研究,就是如何让一个人短时间内招供,那就是刑讯,包括蒙住嫌疑人双眼倒悬45度后,往鼻子里灌水,20秒就能实现想要的结果,比如连续48—72小时不允许合眼,等等。这些给人身体上造成极度痛苦的方法,当然很容易击垮一个人。
这是物理上的摧毁。
还有心理上的摧毁,那就是找到人的软肋,击破心理防备。比如家人、事业,等等。但是,我要说的不是这些。我要说的是嫌疑人被击破心理防线的原因在于:嫌疑人对行为的错误认识以及虽然知道结果不利却也不敢对赌未来。
首先,办案机关不可能随便立案,肯定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事实。这些证据和事实表明,相应的活动由嫌疑人所实施。
第二,这些行为究竟违法还是犯罪,嫌疑人无法判断。嫌疑人被误导、诱导的可能就出现了。
一个意志再坚强的人,知识再丰富的人,都绕不过本能。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所以,嫌疑人是不会轻易“招供”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那是给的“条件”还不够。当给的条件大于“趋利避害”中的“利”,或者小于“害”时,人就会选择“招供”。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本能的选择就是如此。
造就被误导、诱导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空间封闭,信息闭塞。嫌疑人被羁押在封闭的、信息闭塞的环境中,接收的信息有限,本来能够找人商量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的渠道都被堵死了。
在一个封闭的、信息闭塞的空间里,时间越长,心理防线就越容易被突破。原因就在于人性——趋利避害。
其实在很多被纠正的冤错案当中,嫌疑人都是在漫长的等待中丧失了斗志,希望一点点被侵蚀,最终选择了认命。
世界上一切的尽头是玄学,认命就行了。这当然是嫌疑人最无奈、最无助,也是最“有利”的选择了。
刑事诉讼保障嫌疑人诉讼权利,核心就是信息对称。保障阅卷权,保障知情权,保障证据开示权,保障辩解权……本质上就是让信息进来,补充嫌疑人缺失的认知。
机会平等、信息平等、知识平等,是刑事诉讼法保障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基础。
这种被“误导”“诱导”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判。
昨天,我发了一个关于认罪认罚的小思考——认罪认罚在执行层面完全背离了该制度的初衷,让一个对法律认识匮乏、不掌握证据的人认罪认罚,让嫌疑人对一个控辩都需要辩护且无法达成共识,审判机构都需要讨论且意见都不能统一的复杂问题作出决定,岂不是严重背离了该制度的初衷?
辩护制度可以有效补充该制度在执行层面的缺陷,但是作出认罪认罚的主体是嫌疑人,在证据无法充分开示和质证的情况下,嫌疑人本质上是无法知道全部证据和了解事实全貌。认罪认罚依旧只是流程,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再回到文首那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嫌疑人会背离内心选择认命。最终就是“算了,我认了。”的无奈和无助心态。
我的理解,认罪认罚也是从“利”“害”的角度给嫌疑人以选择,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就是在利害中平衡,这何尝不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下的“误导”和“诱导”呢?
“认了缓刑,不认实刑。”“认了三年,不认四年半。”……
这种“误导”“诱导”本质是嫌疑人对不确定性的一种无奈选择。其虽然心有不甘但也不敢对赌未来。因为未来更多的是掌握在他人手中。
总结:刑事诉讼首先要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对称。信息对称在一定程度上让嫌疑人对未来有相对准确的预判。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其被“误导”“诱导”的情况出现。
办案思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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