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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贾某从上家购买约20克大麻叶,自行制作大麻卷烟。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他两次向他人贩卖自制的4根大麻卷烟,非法获利388元。2025年2月20日,贾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5年6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因贾某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其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应当取消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遂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贾某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其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已经丧失,原审从宽量刑明显不当。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变,也就是说,刑期比一审又多了两个月。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继续分析认罪认罚后上诉,为什么会加刑?
从定罪角度来说,贾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贾某贩卖大麻卷烟,虽然数量少、获利小,但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属“其他少量毒品”,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一审判处一年二个月,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
贾某在一审中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罚。但一审判决后,他既没有新证据,也没有指出一审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一方面想利用认罪认罚换取从轻判决,另一方面不接受判决结果,希望通过上诉进一步减刑,但没想到事与愿违。
很多人知道上诉不加刑原则,即被告人单独上诉,二审不得加重其刑罚。但本案中,因为贾某上诉,检察院同时提起了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被告人上诉且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可以依法改判更重刑罚。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抗诉,认定贾某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已丧失,原审从宽量刑不再适用,所以将刑期从一年二个月改为一年四个月。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非所有认罪认罚后的上诉都会导致加刑。如果上诉有正当理由,比如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明显不当、存在刑讯逼供、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以及有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告人上诉不属于反悔,而是依法行使救济权。即使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也可能维持原判,甚至改判更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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