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级高级警长李才玉被控徇私枉法案计划于2026年5月9日上午开庭。代理本案二审以来,对案件程序、实体问题的不断了解,对南京当地司法环境的切身体验,在此暂时不多讲,看二审情况,再做进一步的表达。

今天,就聊聊刑事领域的司法纠错难问题。

做刑辩这些年,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家属拿着一摞摞的材料,眼神里透着绝望和期待问我:“安律师,这案子明明是错的,为什么就是翻不过来?”

这个问题,我在心里问了自己无数遍。很多人把锅甩给某个法官或检察官,其实真不是那么简单。冤案翻案难,本质上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出了问题,是制度、人情、利益盘根错节的结果。今天咱们不讲虚的,把这背后的深层逻辑掰开了揉碎了讲讲。

一、制度层面:先天设计的“紧箍咒”

首先得看规则。咱们的刑事诉讼法设计里,再审(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就是个“非常态”程序。

1、再审门槛高得离谱

二审是终审,判决生效了就进入了“既判力神圣”的保护圈。想启动再审?光有怀疑不行,得拿出实锤。法律规定必须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达到严重程度。在实务中,法院手里握着巨大的审查裁量权,很多申诉连立案复查的门都进不去,直接就被“驳回”了。这就像一道紧闭的大门,钥匙掌握在原本做出判决的人手里。

2、“谁办案谁负责”的副作用

现在推行的司法责任制,初衷是好的,要让办案人终身负责。但到了冤案纠错这儿,这就成了巨大的利益固化剂。一旦案子改判了,意味着前面的公安、检察、法院一环扣一环全是错案。这不仅关乎面子,更关乎帽子——绩效扣分、晋升受阻、甚至要背纪律处分。这种情况下,指望原单位主动“抽自己耳光”?太难了。

3、“配合”大于“制约”的惯性

公检法本该是三角形的稳定性结构,互相制约。但现实操作中,很多时候变成了流水线作业,“配合”得严丝合缝。侦查阶段的一点小瑕疵,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往往就被默认承接了。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某些时候被虚化,想要靠内部力量打破这个闭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4、证据的“化石化”

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但这个事实是法律事实,也就是当年案卷里记载的那些证据。时过境迁,物证可能丢了,证人可能不在了。让你在几十年后去拿“新证据”推翻旧判决,这本身就是一个极高的举证门槛。

二、实践层面:看不见的“潜规则”

除了白纸黑字的制度,还有大量实操中的潜规则在作祟。

1、层层背书,无人愿当“破局者”

一个案子能走到终审判决,那是经过了侦查员、法制员、检察官、法官好几双手的。这已经不是一个人的错误,而是一个体系的背书。推翻它,等于否定了整个链条的专业性。所以,基层司法机关往往有一种本能的保守主义——“维持原判最安全”。

2、“有罪推定”的幽灵

虽然教科书上都写着“无罪推定”,但在很多办案人员脑子里,案子既然判了,那肯定是有罪的。他们在审查申诉时,往往带着一种“这人是不是在胡搅蛮缠”的预设心态。这种选择性失明,让很多关键的疑点就在眼皮子底下溜走了。

3、当事人的“无力感”

说实话,冤案家属太难了。他们不懂法,不知道怎么写一份合格的申诉状,也不知道怎么去搜集那些早已尘封的证据。再加上再审阶段法律援助往往跟不上,没有专业律师介入,单靠老百姓的一张嘴、几张纸,根本撬不动庞大的司法机器。

三、现实层面:利益与成本的博弈

最后,我们得聊聊最现实的利害计算。

1、维稳与地方形象

有些案子是当年的“严打”案,或者是地方上的大案要案。改判了,不仅是赔钱的事,还可能引发信访、舆论海啸,甚至牵扯出当年背后更复杂的保护伞问题。地方政府为了“大局稳定”,往往倾向于捂盖子。

2、国家赔偿的账本

别笑,这很现实。案子平反了,国家要赔钱,要安排善后。对于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时候,不翻案反而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3、时间的磨损

很多案子一拖就是十年二十年。当年的侦查人员退休了,档案丢了,记忆模糊了。你想还原真相,但真相早就被时间磨没了。这时候,即便大家都知道可能是个错案,但因为无法完全“证实”,也就只能一直这么悬着。

冤案翻案难,归根结底是制度架构、实践惯性和现实利益的一场共谋。要想真正解决翻案难,不能光靠“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这种戏剧性的偶然,更不能只靠媒体的舆论倒逼。

我们需要的是制度性的松绑:弱化错案考核的负面绑定,让检察官、法官敢于纠错;强化律师在申诉阶段的实质性参与;最关键的是,要让司法机关敢于直面错误。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迟迟不来,就更不是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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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多起案例获撤销案件、不起诉、改判等有效辩护结果。电话(微信):139112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