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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则新闻称:一名旅客从深圳湾口岸进境,经过海关监管区时未向海关申报,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机检图像异常。经进一步查验,海关关员在其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2支。后经专业机构鉴定,2支疑似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听说现在气枪的入刑标准已经改了,请问这名旅客是否会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刑?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换言之走私武器、弹药罪有三档自由刑:1)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无期徒刑。这是个重罪,最低法定刑期为三年。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走私气枪二支即可以入刑。
3、但是,气枪的致伤力较低,此种“唯数量论”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作为对此回应,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该批复称:“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89号)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5.4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5、综合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不再唯数量定罪,要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的各种情节。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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