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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宝丰县工商局注册股原股长杜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辩护律师,我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辩护工作。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对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折射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适用问题。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有必要系统梳理这一罪名的认定边界。

一、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解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来看,构成该罪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素:

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身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于本罪的适格主体。本案中,杜某某作为工商局注册股股长,孙某某作为分管副局长,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即使在国家机关工作,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过失心态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二被告人对 "环评是否为工商登记前置程序" 的法律理解错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从刑法理论看,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通常不影响过失认定,但需要区分是合理误解还是故意违反。

3.客观要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不正确作为两种形式。这里的 "职责" 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设定的职责。本案中,控辩双方围绕 "工商部门是否负有审查环评文件的职责" 展开激烈辩论,这直接关系到行为要件是否成立。

4.结果要件:造成重大损失且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必须导致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 1 人以上、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即达到 "重大损失" 标准。本案中 2 人死亡、11 人受伤、360 余万元损失的后果显然符合这一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多因一果情况下,需严格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二、本案中的构成要件争议焦点

结合胜融公司爆炸案的具体情节,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三个典型争议点:

1.职责范围的界定问题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工商部门是否负有审查环评文件的法定职责。公诉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主张工商部门必须将环评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而辩方则提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规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才需审查,地方性法规无权增设。这种对职责范围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行为要件的认定,也反映出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难题。

2.因果关系的认定边界
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告人的审批行为与爆炸事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事故调查报告已明确指出,胜融公司未正规设计建设、使用淘汰设备、未培训员工等才是直接原因,电业、国土等多部门均存在监管不力。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如何合理划分责任?根据刑法理论,只有当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时,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判决最终认定二被告人 "负有一定责任" 但 "犯罪情节轻微",体现了对因果关系的审慎认定。

3.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
二被告人均辩称,其基于对上级指示和法律规定的理解,认为环评不是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这种对法律适用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罪责认定?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如果这种认识具有合理性,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国家工商总局登记规范确实未将环评列为必须审查的事项,这种规范冲突导致的认识错误,应当成为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三个关键原则

通过本案的审理过程,可以总结出司法实践中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三个关键原则:

1.职责法定原则
认定渎职犯罪必须严格依据法定职责,不能随意扩大或推定职责范围。对于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确的情形,应按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审慎认定行为性质。本案判决虽然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同时认可其对法律的误解具有一定合理性,最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2.责任与职权相适应原则

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在单位职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本案中,孙某某作为分管副局长作出不审查环评的决定,杜某某作为股长执行该决定,二者责任存在差异,但判决未作区分,这一点值得商榷。

3.宽严相济原则

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部门协调不畅导致的渎职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由多因一果造成的案件,应从宽处理。本案在认定犯罪成立的同时免予刑事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胜融公司爆炸案的处理结果,为类似渎职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深刻认识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刑事责任的不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