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始终围绕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然而,在多因交织、权责复杂的安全生产领域,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时常偏离刑法教义学的规范轨道,呈现出责任范围扩张与判断标准模糊的倾向。这不仅冲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的安全预期。

究其根源,在于实践中未能彻底实现从“条件因果关系”的事实查明,到“规范归责”的价值判断的思维转型。为此,本文引入并旨在系统运用刑法学中的规范归责理论(或称客观归责理论),对当前司法偏差进行批判性检视,并构建一套从理论澄清到实务应用的完整链条。文章首先将对实践中主要的因果关系认定偏差进行类型化剖析(第一部分);其次,阐释规范归责理论的核心规则,并将其确立为分析前述偏差的标尺与纠偏工具(第二部分);进而,分别从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两个向度,详细展开该理论的具体应用策略与体系建构(第三、四部分);最后,总结规范归责路径对于实现责任主义、保障个案公正及促进一般预防的体系性价值。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认定的三种误区

通过对代表性案例的梳理,本罪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典型误区,它们共同指向规范归责意识的缺乏。

误区一:

事实关联与规范归责的混淆此误区表现为,将行为与结果之间单纯的时间相继性或空间并存性,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省略了必要的规范评价步骤。例如,在雇佣无资质人员作业致人死亡案件中,雇佣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事实关联,但规范归责要求进一步追问:该雇佣行为是否创设了导致此次特定坠落事故的具体、迫切的危险?作业人员自身的重大过失是否构成了异常的介入因素?若仅停留于事实关联,则容易导致“条件即原因”的泛化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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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

构成要件行为的“行政化”泛解此误区指,未能从实质不法角度理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大量仅违反内部流程、文书管理要求等行政性、程序性规范的行为,径直认定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根据规范归责原理,只有那些“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具体风险”的行为,才具备刑事可罚性基础。将不具备实质风险提升效力的形式违规入罪,混淆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边界。

例如,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相关刑案中,部分法院将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混乱”等概括性、综合性管理缺陷的指控,直接作为追究具体岗位人员(如安全员、车间主任)刑事责任的实行行为基础,而未能精细审查其个人具体行为是否在当时情境下“创设了导致爆炸的具体、迫切的危险”。这种将宏观管理问题与个人刑事实行行为简单挂钩的倾向,正是“行政化”泛解的体现。

误区三:

介入因素评价的规范缺失在因果流程中存在被害人行为、第三方过错或自然力等介入因素时,部分判决未能依据规范标准审慎评价其归责意义。判断的关键在于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及其对结果发生的“支配性”。若介入因素独立、异常且直接导致结果,则可能阻断或减轻前行为的归责。忽视这一规范评价,尤其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存在不可抗力时,可能导致客观归责的结果。

二、规范归责理论的核心规则及其功能

为矫正上述误区,必须诉诸于一套精密的归责理论。规范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问题提升至“能否将结果在规范上归责于行为”的层面,其核心审查规则为本研究提供了基础分析框架。

归责的起点:

行为创设“法所不容许的具体危险”作为刑事归责的前提,行为必须实质性地升高了法益侵害发生的具体可能性,且该风险为法律规范所禁止。这一“具体危险创设”标准,旨在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限缩解释,将那些仅为结果发生提供遥远条件或仅具抽象危险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行为之外。判断需结合行业标准、当时的具体作业环境与对象特性进行情境化考量。

归责的实现:

结果系“危险在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实现在确认行为创设危险后,需判断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视为该危险的现实化。此规则包含两层意涵:

(1)常态关联性:

结果应是行为所创设危险类型下的典型后果,二者间的流程符合一般经验法则。

(2)介入因素的规范审查:

当存在介入因素时,需评估其是否足以中断归责。若介入因素属前行为可预见的伴随风险或在前行为创造的危险场域内发生,通常不中断归责;反之,异常且独立支配因果流程的介入因素,则可能中断或减轻归责。此理论框架直接对应并可用于系统批判第一部分所述的三种实践误区,为司法判断提供清晰的规范指引。

三、辩护维度的策略重构

对于辩护实务而言,规范归责理论可转化为一套主动、精细化的辩护方法论,推动辩护重心从量刑情节向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抗辩转移。

策略一:实行行为的实质限缩辩护针对控方指控的“实行行为”,辩护应聚焦于论证其不符合“具体危险创设”标准。

关联性限缩:辨析被违反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保护目的,论证其与本案事故类型及发生机制关联薄弱。

“假设合法替代行为”测试的运用:通过论证即使行为人完全履行所指控的注意义务,在案件具体情境下损害结果仍不可避免或极可能发生,从而从根本上削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

策略二:因果关系链条的规范切断辩护在存在复杂因果或多因介入的案件中,此策略尤为关键。

介入因素的归责中断论证:深入分析介入因素(如被害人重大过失、第三方独立过错)的“异常性”与“支配性”,主张其切断了初始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刑法归责链条。例如,论证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常识的自陷风险行为,应独立承担主要责任。在“河南新密市‘5·21’煤矿顶板事故”相关案件中,辩护方曾成功论证,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遇难矿工在已发现顶板异常、被要求撤离的情况下,擅自返回危险区域进行个人物品取回,该行为异常、独立且直接导致了其被埋压死亡。法院最终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害人自身重大过失这一介入因素,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了从宽处罚。此案展现了将“介入因素评价”作为核心辩护点的实践价值。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分:明确主张行政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服务于行政管理目的,其归责逻辑与刑法上的规范归责存在本质区别,司法裁判应进行独立的刑事评价。

策略三:证据层面的精细化技术对抗

质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对作为因果关系核心证据的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等,从程序合规、方法科学、依据充分等角度进行专业性质疑。

构建“已履行必要注意义务”的积极证据体系:系统组织并提交能够证明当事人已履行岗位相关法定或约定安全职责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对抗“不作为”的指控。

四、企业刑事风险的前置防控体系建构

从积极预防的视角,企业可将规范归责的逻辑反向嵌入管理体系,构建旨在避免产生刑事可归责事实的前端“防火墙”。

(一)决策与风险研判的全程痕迹化管理所有重大安全相关决策,尤其是经过风险评估后的决断,必须通过会议纪要、专项报告、审批记录等书面形式完整留痕。核心在于固化决策主体、依据、过程分歧及最终结论,为事后可能的法律评价提供清晰依据,避免“集体无意识”下的个人责任泛化。

(二)安全隐患治理的流程闭环化机制建立从识别、评估、整改到复核验证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该机制的法律意义在于,形成证明相关管理岗位已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强有力证据链,从而在事前就阻却“管理不作为”与潜在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

(三)安全职责与权限的法定化与清晰化配置通过内部制度、岗位责任书等文件,将法律法规的安全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具体、可考核的岗位职责。实现权力分离与制衡,为任何潜在的责任追溯提供明确的制度框架,防止责任认定的“连坐”效应。

(四)常态化刑事合规体检的制度嵌入定期引入外部刑事法律专业力量,以相关罪名(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审查标尺,对企业运营进行逆向诊断与评估。目标是主动发现并整改那些在司法视角下可能被认定为“创设具体危险”的管理漏洞与操作风险,实现刑事风险的源头治理。

律师总结

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化,是确保刑罚正当性、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安全秩序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系统导入刑法规范归责理论,不仅清晰地揭示并批判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认识误区,更成功地将该理论转化为连接刑法教义学、刑事辩护实务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桥梁。

研究表明,以“具体危险创设”和“规范保护目的实现”为双核的归责框架,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稳定且限缩的裁判指引。对律师而言,掌握此框架意味着辩护技艺的升级;对企业而言,践行此逻辑则意味着治理模式从被动应对事故到主动免疫刑事风险的深刻转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推动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的教义学精细化与实践理性化,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与应用价值。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规范归责;客观归责;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尤其擅长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并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领域拥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