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惨痛后果背后,都伴随着一场关于刑事归责的激烈法律博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因而发生”的表述,构成了追责的起点,却常在实践中演变为最缠结的争议焦点。对于涉事企业人员而言,最深的焦虑往往源于一种“地位归责”的茫然感——似乎只要身在其位,便难逃刑责的波及。
这种普遍的司法不安,根植于因果关系认定时常出现的规范化不足。作为长期代理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我们观察到,将“事实关联”简单等同于“刑法因果”,或将“管理瑕疵”直接认定为“风险源头”的倾向,使得责任的边界日益模糊。本文旨在穿透复杂表象,以刑法“规范归责”理论为镜,系统检视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迷局,详解律师从被动抗辩转向主动构建的破局之道,并最终为企业勾勒出能够前置性切割刑事风险的合规管理纵深。
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三大思维偏差
当前司法实践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常不自觉地陷入三种具有普遍性的思维定式,这构成了律师辩护需要首要辨析与挑战的“战场”。
偏差一:“关联即因果”的简化归责模式
这种偏差将行为与结果在时空上的并存关系,直接嫁接为法律上的因果归责。例如,在一起化工厂深夜爆炸案中,值班人员仅因在岗期间有使用手机的行为,便被指控“疏于巡检”从而对事故负责。然而,辩护律师通过深入的技术勘验与专家论证,成功揭示爆炸点位于无法通过常规巡检发现的隐蔽设备内部,且由材料突发性脆性断裂这一独立物理原因引发。值班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合乎规律的风险实现流程。此案警示,刑法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创设的危险合乎规律地导向结果,而非简单的时空伴随。
偏差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要件的无限扩大解释
此偏差将任何程序性、文书性的违规,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实行行为”。在某个建筑工地塔吊倒塌事故中,项目经理仅因一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表延迟归档数日而被追诉。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此类纯粹的、滞后的文书管理行为,并未在事故发生时“现实地创设或升高”塔吊倒塌的具体危险。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独立的基础施工质量缺陷。这凸显了“形式违规”与“实质风险创设”之间的本质区别。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必须是那些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具体危险”的行为。
偏差三:对“介入因素”规范评价的忽视或弱化
当异常、独立的介入因素(如第三方重大过错、极端自然力、被害人自陷风险)切断了初始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关联时,若仍追究初始行为人的刑责,便可能滑向客观归罪。在一起因极端天气引发的景区安全事故中,现场管理人员在接到预警后已按规定上报,但运营决策权在于上级。最终,远超预警级别的特大山洪成为损害发生的支配性力量。辩护意见成功强调,该异常且强大的自然力介入,完全中断了管理人员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对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及其是否“独立主导了因果流程”的评价,是规范归责的关键一环。
以“规范归责”为基石的律师三维辩护策略
有效的辩护绝非消极否认,而是围绕“从事实归因转向规范归责”这一核心展开的主动证据构建与法律论证。这要求律师掌握三把关键的“辩护钥匙”。
第一把钥匙:精准锚定与挑战“实行行为”——“风险创设”实质审查
辩护的首要任务是引导法庭聚焦于真正的“归责起点”。律师需运用“危险创设”标准,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实质性地、不被容许地升高了事故发生的具体风险。例如,在煤矿瓦斯突出事故中,监测员未严格按时记录数据。辩护中,通过专家证言证明,该矿瓦斯涌出具有瞬时突发特性,即便完美履行记录义务,也无法预警本次特定事故。通过“假设合法替代行为”测试,论证其程序违规并未实质提升结果发生概率,从而否定其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原因力”。
第二把钥匙:挑战因果链条的连续性——“介入因素”归责中断论证
当案件存在介入因素时,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该因素是否足以中断初始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这需要进行细致的层级分析:
异常性判断:
介入因素(如分包方的鲁莽操作、被害人的故意违规)是否属于前行为引发的可预见范围内?还是独立、异常的新原因?
支配性判断:
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主导地导致了结果发生,使得前行为创设的危险退居背景?在经典的桥梁施工垮塌案中,总包方提供不合规构件存在过错,但分包方现场负责人擅自进行的、远超设计荷载的鲁莽压载试验,被成功论证为一项异常且独立的介入行为,直接切断了总包方过错与垮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力。同样,员工明知禁令仍操作已知故障设备而伤亡,其“自陷风险”行为也能阻断对管理方疏忽的归责。
第三把钥匙:运用证据与程序规则进行“釜底抽薪”
因果关系的认定极度依赖《事故调查报告》及各类鉴定意见。律师必须具备犀利的证据审查能力:
质疑鉴定基础:
如通过质疑鉴定人资质不符、检材(如火灾现场的短路熔珠)来源不清、鉴定方法不标准等,从根本上动摇控方因果关系结论的科学性。
构建“已尽责”证据链:积极组织提交证明当事人已履行必要注意义务的“合规证据”,如隐患整改的闭环记录、安全培训签到与考核材料、就重大风险向上级请示的通讯痕迹等。这些证据旨在塑造一个“已穷尽岗位应尽义务”的辩护形象,从反面削弱“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
企业前置性构建因果关系的“合规防火墙”
最具远见的风险应对,在于事发前的体系化建设。对企业而言,构建一道能够有效界定、分割与抗辩法律责任的“合规防火墙”,是根本性的战略投资。
(一)基石:决策与风险的“痕迹化”管理
所有涉及安全的生产决策,尤其是经过风险权衡的决断,必须通过会议纪要、风险评估报告、审批单等书面形式完整固化。这旨在清晰留存决策主体、依据、过程与反对意见,避免事后责任在“集体决策”中模糊化,最终由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核心:隐患管理的“闭环”机制
从隐患的发现、报告、评估、指令、整改到复核反馈,必须形成可记录、可追溯、可验证的完整闭环。这套机制不仅是安全管理的效能工具,更是法律上证明相关岗位已履行“作为义务” 的关键证据链,能从源头切断“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潜在因果关系。
(三)框架:安全权责的“清晰化”划分
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与详尽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划分各层级、各岗位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权责边界,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分离。这为任何可能的事后责任调查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依据,防止责任“泛化”。
(四)升级:定期的“刑事合规体检”
定期引入外部刑事律师或专业机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因果关系和实行行为要件)为反向标尺,对企业运营全流程进行扫描式审查。主动识别并整改那些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实质风险创设行为”的管理漏洞,将刑事风险消弭于萌芽状态。
律师总结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本质上是一场在纷繁事实中探寻规范逻辑的精密论证。它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超越表浅的事实关联,深入审视:行为是否创设了刑法不容许的实质危险?结果是否是该危险在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实现?因果流程是否被异常、独立的因素所主导?
对于律师而言,掌握“规范归责”的理论武器,意味着从被动回应指控,升级为主动构建一套基于证据和逻辑的、立体的辩护方法论。对于企业而言,其启示则更为深远:卓越的安全与合规管理,其最高价值不仅在于防范事故本身,更在于构建一套即便在极端后果发生后,也能有效进行责任界定、分割与抗辩的证据化、制度化管理体系。
法律的尊严与正义,正体现在对这条真实、严谨且合乎规范的“因果之线”的坚守之上,而非依赖一条可以随意抛洒的“责任飞索”。通过透彻理解并践行这套融合了理论、策略与风控的方法论,律师方能成为企业稳健前行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风险规划师与权利捍卫者。
本文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规范归责;
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尤其擅长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并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