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简化背景下,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的纠纷频发,当事人常因不知情陷入债务追偿、征信受损等困境。此类“被股东”情形不仅扰乱个人生活,更牵涉复杂民商事法律关系,精准把握法律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至关重要。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东岳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本指引,供大家参考。
冒名股东登记认定
冒名股东登记系行为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签名或授权文件办理股东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其核心认定标准为被冒名人无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参与经营且未享有股东权利,登记材料存在虚假性。
需严格区分冒名股东与股权代持,二者法律性质迥异。股权代持基于双方合意产生,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对外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冒名股东因无合意,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无需承担股东相关责任。
“被股东”核心风险
身份被冒用登记为股东后,当事人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财产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能追加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导致账户冻结、房产查封等强制执行后果。
2、信用风险:若公司存在欠税、违法经营等情形,当事人可能被牵连导致征信不良,影响贷款、就业等权益,信用修复需耗费大量成本。
3、诉讼风险:易被动卷入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等诉讼,需承担律师费、鉴定费等成本,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4、行政风险: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存在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时,登记股东可能被追究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需配合多部门调查。
被冒名股东多元救济路径
1、行政救济路径
优先选择申请撤销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九条,向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笔迹鉴定报告等证据。若申请被驳回或登记机关逾期未处理,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救济路径
核心为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以公司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法院将双重审查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聚焦登记材料中签名真实性,实质要件审查是否实际出资、参与经营及享有股东权利,被冒名人需举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刑事救济路径
若冒名行为伴随伪造身份证、公司印章等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材料可作为民行程序关键证据,震慑冒名人促进纠纷解决。
结语:
“被股东” 系身份冒用下的违法登记,核心认定在于无股东合意与实质行为。当事人需警惕财产、信用等多重风险,可优先通过行政撤销登记维权,必要时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关键在于固定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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