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起涉及“买单报关”的刑事案件,引发了圈层震动。
这两周已分别有两家企业因买单报关涉刑,而前来找我咨询。
这些企业主问我:“姚律师,买单报关,不就是行业惯例吗?大家都这么干也都没事”——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区。
事实上,司法实践正在用一系列案例告诉我们:买单报关不是“方便”,而是高风险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踩中刑事红线。
1.什么是买单报关
简单说,“买单报关”就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买单方),借用或购买有资质企业(卖单方)的名义和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
这种模式看似解决了“资质”问题,但本质是:申报主体与实际货主不一致,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不一致,属于信息虚假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必须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何虚假申报,都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起点。
2.买单报关的三大刑事风险2.1走私罪
这类案件最多。
常见模式包括:
(1)低报价格
买单方与卖单方串通,用远低于真实成交价的合同、发票报关,以逃避关税、增值税。
案例:某公司通过买单报关低报进口奢侈品价格,偷逃税款超500万元,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公司负责人获刑五年半。
(2)伪报贸易方式
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把一般贸易货物伪装成电商零售进口。
案例:广州某跨境电商平台通过“买单”生成虚假“三单”,伪报贸易方式,偷逃税款6000万,负责人被判五年。
(3)伪报品名或税则号列
把高税率商品申报成低税率商品;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伪包为普通货物。
案例:某企业将应归入高关税项的医疗器械伪报为低税率项,偷逃税款近千万,被认定走私罪。
案例:某企业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无人机伪报为玩具飞机出口至境外,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2 骗取出口退税罪
出口环节,“买单”常被用于虚构出口贸易,套取退税。
案例:某企业明知他人无真实货物出口,仍出售报关单用于退税,被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即便它“只卖单,不收退税”。
2.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风险不仅在“买单方”,卖单方(报关行、供应链公司)同样危险。
案例:某报关公司明知业务为“买单”,仍制作单证,最终被单独判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负责人获刑。
提示:“我只是代办”、“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成立。法院通常通过资金流水、阴阳合同、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推定是否“明知”。
3.税务合规新动向:出口企业信息穿透
除了刑事风险,税务环节也在收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必须申报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
如果“买单报关”填的是报关行或外贸公司,而没有填真实货主,税务机关可将其视为自营出口,由代理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
换句话说,税务和海关都在“穿透式”监管,“买单”模式的隐蔽性正在被快速瓦解。
4.律师视角:为什么买单容易被定性为犯罪?
1.1本质是虚假申报
违反《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具备违法性基础。
4.2利益链条清晰
买单方获利最大,卖单方提供便利,法院倾向认定共同犯罪。
4.3行业惯例不免责
长期从事外贸、报关、货运代理的企业,被推定应知晓如实申报义务。
4.4资金与单证易被穿透
一旦出现“低价”、“阴阳合同”、“异常代理费”,就很难辩称“无主观故意”。
5.企业如何避免踩雷?
5.1坚持“真实申报”原则
无进出口权企业,应通过合法代理出口模式,签署书面委托合同,申报实际货主信息。
5.2做好内部合规审查
避免阴阳合同、低价申报等“高危信号”;留存合同、货源证明、资金流全链条证据。
5.3供应链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报关行、货运代理企业、物流公司等,必须核实货源真实性、合同单证,留存尽调记录,否则可能被认定“明知”。
5.4关注税务新规
出口企业预缴税务申报需披露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避免“买单”导致税务穿透追缴。
6.结语
“买单”省下的,也许只是合规成本;付出的,可能是企业和个人的自由。
合规并非多此一举,而是企业能否在外贸链条上长期生存的根基。
作为律师,我更希望看到企业在业务初期就搭建合规体系,而不是在法庭上为“行业惯例”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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